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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复网民“针对失业人员就业的相关政策”的留言

日期:2024年04月17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并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劳动年龄为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政策:

1.职业培训补贴。登记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支持自主创业。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或合伙创业,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其他贷款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还可继续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4.失业保障。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同时享受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的待遇。

5.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按规定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体系,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可享受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6.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按规定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可申请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除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之外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不超过其实际缴纳费额2/3的标准给予补贴;对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按不超过其实际缴纳费额1/2的标准给予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停止其社会保险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迟不超过3年(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为准。个人享受单位招用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合并计算不超过3年)

7.登记失业人员可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服务平台免费享受招聘岗位信息发布以及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开业指导、职业培训项目推荐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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