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各业主、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物业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工作,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印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第165号)、《云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2号公告)的要求,以及《双柏县住宅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双政办规〔2022〕2号)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2023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双柏县住宅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 资金交存和管理,第七条商品住宅、非住宅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本县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6%。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本地区情况在每年2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本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具体如下:
我县维修资金缴存标准执行68元/平方米。
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双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