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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个人)禁止使用(介绍)童工就业的告知书

日期:2023年05月12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全县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已经2002年10月1日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要承担经济责任、信用、社会影响等责任,情节严重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一、经济责任

(一)使用童工的成本

1.每使用一名童工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月5000元罚款使用一个月罚款5000元,2个月1万元,依次累加的标准给予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2.若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二)介绍童工就业的成本: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二、信用及社会影响

使用童工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罚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照程序把处罚信息录入“中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在全省乃至全国进行公布,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三、刑事责任

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预防措施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否则将处1000元以下罚款。所以,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注意是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录用。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合同等用工材料要妥善保管备查。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用人单位有使用童工的线索可及时向双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你提供的信息进行保密处理。地址:双柏县妥甸镇文昌路县人社局二楼。

举报电话:0878—7720226。

双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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