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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仓房河等24条河流岸线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日期:2023年12月19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切实加强全县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建立范围明确、权责清晰的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责任体系,实现水利工程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水利工程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水利工程保护与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方案》、《楚雄州河湖岸线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水务部门开展了仓房河等28条河流岸线的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现将划定结果予以公告。

一、划界工程范围

礼舍江、绿汁江、沙甸河、马龙河4条河流划界已在州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本次划界范围为县辖河流24条,包括:仓房河、草堵河、赤可郎河、大平掌河、大田河、底土河、河口河、红豆树河、红栗河、克田河、老旧哨河、南布河、平地河、清水河、施家河、他此河、尹代箐河、不管河、空龙河、鱼庄河、小江河、高卷塘河、依自堵河、石板河。

二、水利工程河流划界标准

(一)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涂(含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的宽度为堤防背水坡脚线水平外延5米至10米的区域。无背水坡脚线的,护堤地的宽度为堤防上口线水平外延10米至20米的区域; 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二)保护范围:四、五级堤防在河道管理范围之外外延50至100米的河道保护范围。

三、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1.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2.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钻探、挖砂、修坟;

3.开采矿产资源、兴建涵洞、开挖隧洞;

4.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或者蓄水安全的行为。

(二)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除执行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行为外,还应禁上下列行为:

1.开沟、建窑;

2.倾倒垃圾、秸秆、废碴,堆放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3.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堵塞;

4.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5.擅自操作水闸、启闭机等设备;

6.建设与水利工程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7.炸鱼、开垦、砍伐林木;

8.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开展水产养殖;

9.在港口、航道、行洪河道开展水产养殖;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四、违反本公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后续如有变动依据最新文件执行。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若需查询,请到双柏县水务局进行查询。

查询电话:0878—7720866

特此公告

附件:双柏县仓房河等24条河流岸线管理和保护范围公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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