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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人民政府关于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日期:2024年02月01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营造和谐、稳定的公共环境,防止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县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1.查姆湖公园、老黑山公园、民族文化广场、长晟广场商业街(区)、阳光水岸步行街、登高架山多肉主题公园等重点区域;

2.医疗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宗教活动场所、住宅小区、加油站、变电站、液化气充装销售站、集贸市场、大型超市、体育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重点部位;

3.城区主要街道、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车站、山林;

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存储企业(店铺或单位)及周边;

5.文物保护单位;

6.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重要农业生产等区域;各相关部门应对上述区域组织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防范提示工作。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燃放规定:

1.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化地带抛掷、发射点燃的烟花爆竹;

2.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3.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4.不得未经许可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5.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看护。

三、在禁止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县公安局责令停止燃放,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县公安局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四、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等部门,要认真做好巡查监管工作,依法依规制止、劝阻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职,结合辖区实际,共同做好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各项工作。

五、全县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上述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予劝告和制止,劝告和制止无效的,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

六、举报电话: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0878-6085771,县公安局110,县应急局0878-7721057,县市场监管局12315、0878-7712720。

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以上通告,树立安全、文明、环保的生活新理念,选择喜庆音乐、鲜花等安全、环保、低碳的方式欢度节日。

特此通告

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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