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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严管养犬遛犬有关事项的通告

日期:2024年03月21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文明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双柏县城规划区内犬类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不得放养。犬只饲养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做到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二、从即日起,双柏县建成区内未拴绳进入禁止区域或排泄物无人清理的犬只,均视为流浪犬只进行处置。双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组织统一捕捉,并移送至流浪小动物救助保护协会收容饲养基地进行集中收容,请广大市民文明养犬、文明遛犬。

三、犬只饲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应当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双柏县农业农村局)申请登记。

(二)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必须拴绳、犬只佩戴嘴套,犬只饲养人必须随身携带粪便铲,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养犬人应当即时清除。

(三)不得携带犬只进入查姆广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场、公厕、查姆湖4A级景区、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公共餐饮单位、农贸市场及设有犬类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不得携犬进入重大活动区域;导盲犬、搜救犬、警犬、扶助犬等除外。

(四)主城区及集镇所在地区域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双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市民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经查实的将进行严肃处理。

举报电话: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0878-6085771

双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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