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广大干部职工、社会各界爱心人士: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广大城乡居民在年老后有稳定的养老金收入,解决“老有颐养”问题而确立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基础保障。为进一步拓宽筹资渠道,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确保城乡居民的老年生活更有保障、更有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全县人民共同富裕。根据《云南省开展社会资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指导意见》,我们在此发起倡议,鼓励社会各界及爱心人士奉献爱心、扶困帮弱,对双柏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给予资助。
一、资助人和受资助范围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自愿选择符合其资助意愿的参保人进行缴费资助。受资助人是符合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参保人。特别鼓励资助困难群体参保缴费并提高缴费档次。
二、资助标准
资助人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自主确定对受资助人的资助标准。
社会资助应在受资助人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开展,社会资助不替代个人缴费和政府对困难群体的代缴。
受资助人同时享受集体经济补助的,其集体经济补助和社会资助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云南省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不能对以往年度进行资助。
三、资助的好处
资助金额按年度记入参保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通过资助可以增加参保人个人账户储存额,有效提高参保人养老待遇水平。如:在一个缴费年度内李某个人缴费9000元,资助人再资助其缴费9000元,当年记入李某个人账户金额共计18240元(含政府补助240元,不含利息)。参保人员在缴费或领待遇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剩余金额可依法继承,家属还可以领取丧葬补助,参保人不会有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资助方式及流程
社会资助金额应缴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记入受资助人当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一)直接资助给个人
资助人与受资助人就资助的资金、用途、期限等内容订立资助协议。协议签订后,资助人向受资助人参保所在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办理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资助人将资助资金直接存入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相关社保手续。
(二)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村小组资助给受资助人
资助人与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村小组就资助的资金、对象、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订立资助协议。协议签订后,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村小组按照协议约定的事项,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制定具体的资助方案,公示无异议后,将受资助人名单、金额、受资助情况说明、公示结果及申请材料等报送所在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资助人将资助资金直接存入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相关社保手续。
五、社保业务咨询电话
县级经办机构咨询电话:0878-7722570
妥甸镇咨询电话:0878-7712686
大庄镇咨询电话:0878-7811003
法脿镇咨询电话:0878-7810386
鄂嘉镇咨询电话:0878-6085517
大麦地镇咨询电话:0878-7819006
爱尼山乡咨询电话:0878-7814008
安龙堡乡咨询电话:0878-782206
独田乡咨询电话:0878-7815013
双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