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拓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陈清海向我局提交了其本人(性别:男,公民 身份 号码:5131251989********)的工伤认定申请,称陈清海系你单位员工,2025年3月8日8时左右,陈清海在你单位承建的双柏县戈孟田那矿山2号洞工作时,在洞内出渣时,被扒沙机夹伤,受伤后被送往新平县嘎洒卫生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右侧第3-7肋骨骨折;2、左侧第4肋骨欠规整。
陈清海已于2025年5月27日向我单位提出工伤申请,经审查,符合工伤认定受理的条件,决定予以受理。我局于6月3日向你单位邮寄《工伤认定受理决定书》、《用人单位举证通知书》,但因你公司拒收,《工伤认定受理决定书》、《用人单位举证通知书》于6月3日退回我局,目前无法联系你单位。现我局决定公告送达《工伤认定受理决定书》、《用人单位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申请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双柏县工伤部门提交相关证据,逾期不举证的,我处将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联系电话:0878-7720288
联系地址:楚雄州双柏县妥甸镇文昌路(双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
特此公告。
附件:1.《工伤认定受理决定书》
2.《用人单位举证通知书》
2025年6月5日
附件1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编号:532322202500019
陈清海:
你(单位)于2025年5月27日提交陈清海的工伤认定申请收悉。经审查,符合工伤认定受理的条件,决定予以受理。
(工伤认定专用章)
2025年5月27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
附件1
用人单位举证通知书
四川拓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陈清海同志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和《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于2025 年 5 月 27 日向我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和《工伤认定办法》第17条之规定,你单位如对 陈清海 的工伤认定申请有异议,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双柏县工伤部门 提交相关证据,逾期不举证的,我处将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和现有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