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双柏县公共场所卫生安全,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
请各公共场所每年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数据合格并取得有效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公示后方可经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未取得有效检测报告的公共场所将严格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给予行政处罚。
完成时间要求:每年4月30日前。
双柏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