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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户籍管理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日期:2022年03月10日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

时限

公开

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体(请写明)

主动

依申请

县级

乡级

1

户口迁移审批

 

购房迁移

在城镇地区取得合法稳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可以在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需要提供材料如下:(一)房屋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的书面申请;(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三)房屋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结时限:省内迁移的,当场办结; 跨省迁移的,3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是否收费:不收费。投诉渠道:电话:7720869,电话:12389。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服务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双柏县公安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宣传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

租房迁移

在城镇地区租赁合法稳定住所实际居住并征得所租房屋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同意落户的,可以在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将户口登记在所租赁房屋,需要提供材料如下:(一)书面申请;(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三)房屋产权人同意户口迁移的声明;(四)房屋产权人与租赁人签订的租房协议(合同)、住建部门或其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或租赁契约;(五)房屋租赁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省内迁移的,当场办结,跨省迁移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是否收费:不收费。投诉渠道:电话:7720869,电话:12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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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返乡村原籍户口迁移登记

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后,因不适应城镇生活已返原籍地务农,或者在城镇积累一定的资金、资源、技能后返乡创业的,本人或家庭成员(含其父母、配偶、子女)在乡村原籍地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且实际居住的,可以在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需要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的,可凭办理部门的受理单等可以证明正在办理的材料办理;在职的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国有企业员工不得办理返农村原籍常住户口登记;本人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的,不提供第(三)项材料;本条所指实际居住为在实际居住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城镇地区居民婚迁至乡村地区,参照本条办理。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内办结或签发《准予迁入证明》是否收费:不收费。投诉渠道:电话:7720869,电话:12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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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乡村地区户口迁移登记

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的人员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取得其他宅基地使用权并实际居住;或与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其他乡村地区共同居住,且其父母、配偶、子女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的,可以在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需要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的,可凭办理部门的受理单等可以证明正在办理的材料办理;本条所指实际居住为在实际居住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内办结或签发《准予迁入证明》是否收费:不收费。投诉渠道:电话:7720869,电话:12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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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大中专院校招生(转学)落户

凡经过国家统一考试招录,被我省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院校正式录取的学生,入学(转学)时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将户口迁移至就读学校所在地或保留在常住户口登记地。对于学校所在地为城镇地区,且未设学生集体户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二)录取通知书或学校学籍证明;(三)户口迁移证;(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入学(转学)前常住户口登记在云南省内的学生不需要提供第(三)项。办结时限:当场办结。是否收费:不收费。投诉渠道:电话:7720869,电话:12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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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现役军人家属户口迁移登记

(一)现役军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随军家属可以向部队驻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常住户口迁移登记,需要以下材料:1.部队师(旅)级(含)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家属随军的批复文件;

2.现役军人身份证明文件(军官证、士兵证、任职命令等);3.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4.随军家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现役军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不具备随军落户条件,或者不愿意随军落户,且与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在城镇地区的自住合法稳定住所共同居住的,现役军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要以下材料:1.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书面申请;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3.现役军人身份证明文件(军官证、士兵证、任职命令等);4.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5.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现役军人在城镇地区取得合法稳定住所,在其合法稳定住所实际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可在该实际居住的自有房屋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要以下材料:1.现役军人同意落户书面申请;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3.现役军人身份证明文件(军官证、士兵证、任职命令等);4.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5.户口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结时限:省内迁移的,当场办结;跨省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是否收费:不收费。投诉渠道:电话:7720869,电话:12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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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户口登记审批

出生登记

新生儿出生后,新生儿父母应当及时按照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婴儿户口登记(本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以下材料:(一)婴儿父母共同书面申请;(二)婴儿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三)《出生医学证》

无结婚证非婚生育,申请随母落户的,需提交非婚生育陈述情况说明;申请随父落户的,需提交非婚生育陈述情况说明和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

夫妻离异的,需一并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不符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条件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新生儿父母民族成 份不相同的,应当在父母共同书面申请中予以明确确认。办结时限:6周岁以下当场办结;6-16周岁(不含)3个工作日内办结;16周岁以上5个工作日内办结。是否收费:不收费。投诉渠道:电话:7720869,电话:12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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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收养登记(收养落户)

公民收养未落户未成年人的,应当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被收养人落户,需要以下材料:(一)收养人的书面申请;(二)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无法取得《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的,可以凭本人或抚养人的陈述情况说明,经公安机关调查和履行规定程序后办理落户。办结时限:持《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申报的,当场办结;未办理《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结时限不含民警调查核实和履行规定程序时间)是否收费:不收费。投诉渠道:电话:7720869,电话:12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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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户口管理审批

 

核发居住证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到其他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不含常住户口登记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公民申领居住证的,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二)本人相片。(受理单位可以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提取申领人相片的,申领人无需提交相片);(三)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领的,需要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原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的可提供复印件;(四)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领的,需要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材料原件;(五)以连续就读为由申领的,需要提交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原件。办结时限:当场办结。是否收费:不收费。投诉渠道:电话:7720869,电话:12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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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参军服现役注销户口登记(入伍销户)

公民被批准服现役或者被军事院校录取且具有军籍的,本人、直系亲属或者户主应当在公民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销户,需要以下材料:(一)本人、直系亲属或者户主的书面申请;(二)公民入伍通知书或者录取通知书;(三)被批准服现役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户口登记在学校集体户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办结时限:当场办结。是否收费:不收费。投诉渠道:电话:7720869,电话:12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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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死亡人员户口注销

公民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由户主、亲属、抚(赡)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销户,需要以下材料:(一)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二)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在国(境)外死亡的,需提交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确认死亡证明文件;2.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3.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4.其他能够证明公民死亡的材料。办结时限:当场办结。是否收费:不收费。投诉渠道:电话:7720869,电话:12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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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居民身份证管理

 

核发居民身份证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可由监护人为其申请办理、领取居民身份证。公民可在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户政办证大厅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需交验居民户口簿;公民换领居民身份证,需交验原居民身份证;公民补领居民身份证,需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社会保障卡、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等身份证件。省外申请异地换领、补领办理居民身份证需要交验云南省居住证或暂住登记证明。公民办理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可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常住户口登记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结时限:绿色通道邮寄证件7个工作日日内完成制发;普通证件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发;临时居民身份证当日内完成制发。是否收费:首次申领不收费;换领收取工本费20元/证,遗失补领、损坏换领收取工本费40元/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投诉渠道:电话:7720869,电话:12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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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

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后,可以向办证机关申请临时身份证。办结时限:临时身份证当日内完成制发;是否收费:临时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投诉渠道:电话:7720869,电话:12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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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异地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一、 常住户口登记在云南省内的居民,在非户口所在地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查验原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查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等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二、常住户口登记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需在我省内申请异地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需查验下列证明材料之一:(1)居住证;(2)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的,可提供公安机关核验过的登记材料;(3)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工商执照等相关材料;(4)证明合法稳定就学的,需提供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等相关材料;(5)证明合法稳定居住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办结时限:绿色通道邮寄证件7个工作日日内完成制发;普通证件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发;是否收费:首次申领不收费;换领收取工本费20元/证,遗失补领、损坏换领收取工本费40元/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投诉渠道:电话:7720869,电话:12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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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姓名变更、更正

(一)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经协商一致的,可由监护人申报姓名变更登记,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征得本人的同意。需要以下材料:1.项目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共同申请书;本条所列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未成年人生父母、依法收养未成年的养父母。父母死亡的,为民法总则中确定的顺序监护人。

(二)已满18周岁的,可由本人申报姓名变更登记。需要以下材料:1.个人申请书;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变更姓名申请:1.刑罚未执行完毕或者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2.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3.选取姓名违反公序良俗的;4.公安机关认为其他不予更名的情形。(四)公民姓名变更后,原姓名应作为曾用名予以登记。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内办结。是否收费:不收费。投诉渠道:电话:7720869,电话:12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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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性别变更、更正

公民申请变更性别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向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需要以下材料:(一)本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申请书;(二)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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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民族成分变更

公民民族成 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一)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 份一次。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 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 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 份不同的;3.公民民族成 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 份不同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 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需要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书;2.州(市)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民族成 份的证明材料;3.项目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4.民族成 份依据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5.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 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 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父(母)的结婚证;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 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或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二)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母的民族成 份申请变更一次。需要以下材料:1.本人书面申请书;2.州(市)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民族成 份的证明材料;3.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内办结。是否收费:不收费。投诉渠道:电话:7720869,电话:12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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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管理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

可以在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港澳台居住证的,需要基础材料如下:(一)在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二)提供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的相关材料;(三)持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是否收费:不收费。投诉渠道:电话:7720869,电话:1238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81号)和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云南省公安机关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受理发放工作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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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换领、补领

可以在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港澳台居住证的,需要基础材料如下:(一)在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二)提供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的相关材料;(三)持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是否收费:不收费。投诉渠道:电话:7720869,电话:1238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81号)和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云南省公安机关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受理发放工作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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