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柏县生猪养殖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8条、29条、30条的有关规定,现将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自2012年度至2025年度,未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监督检查;协会长期未按照章程规定开展业务活动;经本局现场核查,登记住所无法联系协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协会处于实际失联状态。上述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情节严重。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之规定。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行政处罚;同时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及协会全部印章,并将你单位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4条、第63条、第64条之规定,如你单位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此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同放弃此权利。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办公地址:双柏县妥甸镇东兴路附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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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民政局
2026年9 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