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双柏县委双柏县人民政府关于双柏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双发〔2011〕3号),设立双柏县公安局,为双柏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
主要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依法对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管理。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管理典当业、旅馆业和公章刻字业等特种行业。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和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对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一)组织实施公共信息网络安全措施和技术防范,查处公共信息网络安全违法犯罪案件。
(十二)组织开展反恐怖业务建设,分析、研究反恐怖斗争的情报信息和形势,提出反恐怖斗争对策。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承办双柏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