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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日期:2024年04月23日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46号)、《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双柏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楚办字〔2019〕8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双柏县民政局(简称“县民政局”)是双柏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民政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县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依法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检查。负责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工作,直接联系一批社会影响大、党员数量多的社会组织的党组织。

(三)拟订全县社会救助政策、标准,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社会救助工作。指导全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四)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发展规划,指导开展村(居)委员会自治组织建设、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负责县内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组织指导全县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六)拟定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基本生活及权益保障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残疾人福利工作。

(七)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全县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及地方性行业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公益性墓地和经营性墓地的监管工作。负责婚姻登记工作;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承担子女收养登记工作。

(八)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及地方性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政策的组织实施。

(九)拟订全县慈善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慈善组织监管,规范慈善组织活动,指导慈善和社会捐助工作。

(十)监督和指导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工作,管理福彩公益金。

(十一)汇 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推进全县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县民政局应强化老年人服务和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老年人和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地方性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县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双柏县行政区划图。

3.与县医保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县医保局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县民政局负责重点医疗救助对象的分类认定,定期提供认定信息,县医保局及时组织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4.与县政务服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实行审管分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科学划分审批和监管责任。县政务服务局负责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所需的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基本程序环节,并对行政审批行为及后果承担相应责任;负责组织开展现场勘察、技术论证、社会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以及招投标拍卖、联合会审等相关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制定详实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条件、资料要件、办理程序、流程和标准,承担行业发展规划、政策研究、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和监督审批行为,依法开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等行政执法工作。上级新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县民政局先承接,规范后再委托到县政务服务局。具体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县人民政府公布的为准。

第四条   县民政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局机关的文电、会务、档案、信访、政务协调、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消防、安全保密、综治维稳、后勤管理和公务用车保障工作;组织重要文件、文稿起草、上报、印发工作;组织民政改革发展等重要问题的调研;组织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建设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负责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以及组织人事、工资福利、纪律检查、机构编制、教育培训、资金资产监管工作;负责民政事业统计管理和民政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等。

(二)社会组织管理股(社会组织执法监督股、社会组织党委办公室)。负责全县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的登记、变更、注销、年检、日常监督、执法监督和相关信息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放管服”工作,牵头履行行政审批职能;承担社会组织党委日常工作。

(三)社会救助股。拟订全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救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指导做好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工作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配合做好专项社会救助工作;负责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管理及双柏县城乡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基层政权建设和区划地名股。负责行政区划管理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开展村务公开;指导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负责拟订社区发展规划,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和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在职、离职村(居)委员会干部及农村原大队一级离职半脱产干部相关政治、经济待遇政策的落实;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政府驻地迁移和行政区划名称的审核申报工作;推进城乡地名标牌国家标准,管理和指导全县地名工作,负责全县跨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组织地名调查,审定、编辑出版行政区划和地名图书资料;承办我县与相邻县(市)之间的边界勘定及界务管理工作,指导调处县内乡镇之间的边界争议;负责全县地名区划信息系统管理工作。

(五)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股。拟定全县社会福利、殡葬等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及地方性行业标准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基本生活及权益保障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各项残疾人福利工作;负责残疾人社会福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相关工作;负责婚姻登记工作和殡葬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公益性墓地和经营性墓地的监管工作;指导公墓、殡仪馆等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和监督殡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子女收养登记工作;拟订全县儿童福利事业、儿童权益保护发展规划及地方性行业标准并监督实施;健全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救助保护机构服务管理工作。

(六)养老服务和社会工作股。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及地方性行业标准;负责慈善组织监管,规范慈善组织活动,公开募捐资格许可;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政策的组织实施;组织和指导社会捐赠、慈善工作;监督管理福利彩票销售市场,管理彩票公益金;拟定全县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规划、政策和职能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全县志愿服务组织登记和志愿者的注册管理,指导志愿服务信息化建设和志愿服务规范指引。

第五条   (略)。

第六条   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双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双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办理。中共双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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