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大庄)行处罚字〔2026〕第002号
(法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自然人)姓名: 高**
证件类型及号码: 居民身份证(53232219730815****)
(个体工商户)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件类型及号码:
(非法人组织)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址):
你于2026年4月29日10时,在大庄镇彩鄂公林业站路段(撇坡村岔路口)因砍伐集镇绿化带的竹子苗木5株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一)就树建房或者圈围树木;(二)擅自在公共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或者广告牌;(三)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废弃物;(四)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五)钉、拴、刻树木,攀摘花木;(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公共设施的行为。”的规定,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验照片予以证实。大庄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þ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单位)认为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单位)认为陈述、申辩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单位)采纳部分意见。☐不予采纳的部分及理由是:
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þ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现依据《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þ罚款人民币壹佰捌拾元整(¥:180元)
缴纳罚款方式:
☐当场收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云南省一般非税收入缴款书》电子)
☐逾期未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复议决定生效后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双柏县大庄镇人民政府
202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