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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日期:2022年04月12日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46号)、《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双柏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楚办字〔2019〕8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双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双柏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双柏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县城管局”)、双柏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简称“县人防办”)牌子。

第三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县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部门拟订城镇建设资金项目投资计划并监督实施。制定执法稽查制度,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执法稽查职责。

(二)承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职责,贯彻实施城市管理法律法规,拟订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建设管理及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三)承担城镇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职责。

(四)负责推进建筑节能,会同部门拟定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节能项目。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职责,会同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

(六)承担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职责,拟订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同部门申报和安排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资金并监督实施。

(七)承担规范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职责,指导建筑活动,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及施工、建设监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拟订勘察设计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八)拟订城市建设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运营和应急管理。

(九)承担规范村镇建设的职责,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环境治理、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负责农村民居通用图的设计及推广,指导重点小城镇建设和旅游小镇建设,负责小城镇建设的统筹协调工作。

(十)承担贯彻实施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职责,负责分级管理限额内的建设工程报建、具体指导、监督管理限额内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资格审查和专家库的管理。负责监督指导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

(十一)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拟订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

(十二)承担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建筑工程、市政设施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负责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组织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组织震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农村民居地震安居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指导和管理,会同部门做好震后应急抢险工作。

(十三)负责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计划和项目报建审查,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质量认可,负责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制定防护措施、应急方案并监督实施。配合参与抢险救灾和应对突发事件,组织开展战时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负责建设人民防空指挥、通信、警报和信息系统。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普及防空防灾知识。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与县政务服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实行审管分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科学划分审批和监管责任。县政务服务局负责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所需的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基本程序环节,并对行政审批行为及后果承担相应责任;负责组织开展现场勘察、技术论证、社会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以及招投标拍卖、联合会审等相关工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详实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条件、资料要件、办理程序、流程和标准,承担行业发展规划、政策研究、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和监督审批行为,依法开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等行政执法工作。上级新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先承接,规范后再划转到县政务服务局。具体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县人民政府公布的为准。

第四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承担机关日常事务。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新闻宣传、信访、政务公开、党群、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综治维稳、平安创建、督查督办、后勤服务、教育培训、综合统计和制度建设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工作,负责工程项目资金拨付和基建财务管理,审核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负责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二)城市建设管理股。拟订城市建设发展战略、产业政策、改革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的审查申报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运营、安全监督。拟定城市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及城市燃气建设、管理和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审批城市燃气经营许可。负责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价格核算的组织与论证工作。负责城市供排水、燃气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三)建筑业管理股。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行业发展、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建筑施工机械备案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商品混凝土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企业、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资质认证、审核申报、资格审查、注册登记和管理工作,负责建筑业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拟订规范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分级管理限额内建设工程报建和招投标活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资格审查,调解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纠纷,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招投标违法行为,监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投标和合同管理。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组织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参与震灾调查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及建筑节能审查工作。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和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进入施工现场设施设备等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监督管理,负责审查建筑业企业《安全资格证书》。协调建筑施工企业参与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参与建筑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四)住房管理股。拟订城镇住房建设、住房保障的相关措施、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协调、指导、监督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会同部门组织申报和安排国家保障性住房资金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措施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房地产政策。负责房地产市场分析、监测、预警和调控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核发。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屋交易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拟订物业管理政策、措施,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物业服务及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指导并监督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

(五)定额编制管理股。负责建设工程标准化管理。对持有概预算资格证人员执行定额情况进行检查和培训,负责工程建设材料设备的价格信息收集和发布,负责招投标合同价管理,调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负责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机构资质和执业人员资格管理。

(六)村镇建设管理股。拟订全县建制镇、集镇建设管理的政策、发展战略、改革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拟订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政策、计划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村镇居民建房通用设计图推广工作,负责建制镇、集镇特色风貌改造。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拟订危旧房改造工程计划和政策措施,指导乡镇农村住房建设相关工作,指导建制镇、集镇统一开发、综合建设及绿化、亮化、垃圾处理等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建制镇、集镇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供水、排水和燃气行业安全监管,审批燃气的经营许可。指导建制镇、集镇供水、污水处理价格核算的组织与论证工作。监督建制镇、集镇供水行业和燃气行业的服务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建制镇、集镇供排水、燃气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指导历史名镇名村的保护监管工作,参与组织特色小城镇建设。参与建制镇、集镇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

(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拟订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建设、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美化、亮化、市容市貌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八)人民防空股。拟订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计划,参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会同部门对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规划进行审核,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平战结合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技术档案管理、人民防空综合统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情况,查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建设,配合参与抢险救灾和应对突发事件,负责组织开展战时城市防空袭斗争。负责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 (略)。

第六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外开展工作时,可使用双柏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名义和印章。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双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双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办理。中共双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

上一条:双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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