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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日期:2022年08月29日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46号)、《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双柏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楚办字〔2019〕8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简称“县林草局”)是双柏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县林草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县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林业、草原及其生态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地方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并统一发布有关信息。承担林业和草原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林地管理,组织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区划审核、报批,指导公益林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组织建立湿地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拟订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管理石漠化、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保护与修复、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组织开展国家公园的区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负责森林旅游发展的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及产业发展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林业和草原发展、维护林业和草原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和草原承包经营工作。指导监督林下经济发展。负责退耕(牧)还林还草和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贯彻林业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等产业政策措施,拟订相关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有关工作。

(九)组织、协调、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指导、监督森林和草原生态体系建设。

(十)加强林业和草原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协调、指导自然资源公安工作。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公安队伍,指导相关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有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负责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集体)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灾害统计评估及恢复重建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资金及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县政府规定的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经济运行分析。

(十三)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宣传和外事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县林草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绿化,保障生态安全。按照国家和省、州统一部署,参与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建设统一规范高效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市场监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林草局负责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从驯养繁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县市场监管局对发现的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或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2.与县政务服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实行审管分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科学划分审批和监管责任。县政务服务局负责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所需的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基本程序环节,并对行政审批行为及后果承担相应责任;负责组织开展现场勘察、技术论证、社会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以及招投标拍卖、联合会审等相关工作。县林草局负责制定详实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条件、资料要件、办理程序、流程和标准,承担行业发展规划、政策研究、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和监督审批行为,依法开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等行政执法工作。上级新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县林草局先承接,规范后再划转到县政务服务局。具体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县人民政府公布的为准。

(十七)将县林草局所属的白竹山州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恐龙河州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双柏县林业和草原资源保护中心承担的除行政执法职能外的其他行政职能划归县林草局。

第四条 县林草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党群、老干、信息、安全、综治维稳、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工作。承担起草内部管理规定以及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协调普法、执法监督、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有关法律事务。承担部门“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

(二)计划财务股。拟订林业和草原发展规划及年度生产计划并监督实施。建立林业和草原生态扶贫、相关生态补偿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和组织实施部门预算。管理监督林业和草原资金及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机关国有资产、林业和草原国际合作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行业会计核算和规费。负责林业和草原经济运行分析,负责统计信息、审计稽查、财务管理工作。

(三)劳动人事股。承担干部人事、档案、机构编制、劳资、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四)生态保护修复股(双柏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土绿化方针政策,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指导、监督森林和草原生态体系建设。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承担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拟订荒漠化及石漠化防治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石漠化、荒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承担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承担双柏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森林资源管理股。承担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省、州批准后监督执行。承担林地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指导天然林、公益林保护、森林和草原防火工作。

(六)改革发展股。承担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工作。组织拟订林业和草原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和草原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拟订资源优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技术推广和技术培训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行业全民科学素质教育和农村林业草原科普工作。组织指导林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和加工,指导监督林下经济发展。

(七)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区管理股。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保护与修复、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采集、驯养繁殖和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监督管理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组织实施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负责森林旅游发展的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工作。承担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管理重要湿地,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工作。

第五条 (略)。

第六条 县林草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双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双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办理。中共双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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