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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日期:2023年04月12日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46号)、《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双柏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楚办字〔2019〕8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双柏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全县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为正科级。

第三条  双柏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县关于供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供销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中央和省、州、县党委政府“三农”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县供销合作社和合作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指导供销合作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二)根据授权对农业生产资料和农副产品的经营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承接和指导供销合作社承担政府委托的公益性服务和其他任务。

(三)负责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指导、扶持和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向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合作社的意见与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负责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的规划、建设,组织农村现代商品流通,满足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

(五)负责基层组织建设,改善经营管理,协调社员之间的关系,发挥群体联合优势。

(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七)指导全县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推进农村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开拓城乡市场,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

(八)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管理运营社有资产,采取科学有效的方式加强经营管理,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九)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的教育培训,为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信息服务。

(十)对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学科或业务范围内的全县性社会团体,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双柏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宣传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并反映情况;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后勤保障工作,承担文稿起草和各类文、电、函的收发、处理;负责文秘、档案、保密、信访、宣传信息、会议组织等工作;负责党委日常工作;负责党委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人事教育股。负责研究和制定干部职工教育发展规划,组织指导本行业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组织人事、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工作;按照干管权限,提出所属企事业单位加强班子和职工队伍建设的建议;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行业内各单位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三)财务统计股。负责组织实施财务、会计和税收、信贷等法规制度,指导行业内各单位财务会计工作;抓好扭亏增盈、增收节支工作;负责社有资产管理工作,做好行业内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工作;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发展规划,负责供销行业的统计工作,组织研究统计制度改革和依法制定统计报表制度,督促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负责财务报表的收集汇总上报,做好财务分析及会计同工种竞赛的考核工作。负责做好机关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负责机关行政经费、社有资产的会计核算、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按规定报送财务报告;负责指导和做好全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四)合作指导股。负责贯彻落实农村经济和合作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出意见建议;负责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营销工作;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指导系统组织建设和社团发展工作,推动基层供销合作社、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等合作经济组织、社团组织的建设和农产品经纪人发展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业综合开发、商品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的组织、申报、管理工作;指导农业生产资料调供、储备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参与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指导系统再生资源经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管理再生资源市场;协助做好法律咨询和合作社之间经济纠纷的调解工作;指导帮助、检查督促仓储运输管理工作;协助编制全县供销社系统商品流转计划;组织对农村市场的分析和预测预报工作。

(五)社有资产监督管理股。负责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投资和维护,确保社有资产正常运营和保值增值;负责制定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投资、租赁和维护等制度,促进社有资产管理规范化、制度化;负责改制企业账务的对接、债务代管、固定、流动资产的承接,改制企业特殊人员的管理;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承担企业改革中社有资产产权关系承接、移交和变更等工作,协助改制企业办理后续工作。

第五条  现有工勤人员自然减员后,不再调入、招录工勤人员。

第六条  根据云人社发〔2009〕153号文件精神,双柏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管理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上一条:双柏县供销社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