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大麦地)罚决〔2026〕3号
姓名: 普XX
证件类型及号码: 532322XXXXXXXXXXXX
住所(地址): 双柏县大麦地镇普龙社区此鲁母村X号
本机关(单位)于 2026 年 4 月 14 日对你在森林防火期,未经批准进行烧地埂、秸秆,野外违规用火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于2026年4月13日17时30分在森林防火期,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到双柏县大麦地镇普龙社区此鲁母村依梯折楷耕地内烧地埂、秸秆,野外违规用火,未引发森林火灾。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及指认的图片证据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从事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秸秆、牧草地,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本机关(单位)于 2026 年 4 月 19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双(大麦地)罚权告〔 2026 〕3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你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森林防火期,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
2、罚款300.00元(大写:叁佰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双柏县财政局(原大麦地镇财政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双柏县大麦地镇人民政府
2026年 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