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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龙堡乡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公告 安强拆公告字〔2026〕001号

索引号:alb /2026-00004 公文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6年09月02日 发布机构:双柏县安龙堡乡 文  号: 生效日期:

安龙堡乡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公告

安强拆公告字2026001

当事人:赵晓霞

住址:安龙堡乡青香树村委会党味村

经查,当事人在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未经得林权所有人同意在山林权属双柏县安龙堡乡青香树村委会党味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党味岔路口左侧建盖经营性用房,违法占用林地面积1329.1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430.8平方米,林地轻度损毁面积898.3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及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双柏县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实施方案》第三条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费用标准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20241219日依法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罚决字2024006并送达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违法占用1329.1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因当事人到期未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拆除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本202579当事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双安2025003),催告当事人履行拆除义务,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催告期限届满,当事人仍未自行拆除涉案违法建(构)筑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当事人在法定复议、诉讼期限届满,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限当事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清理建筑物内全部个人财产。逾期未自行拆除的,本乡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二、本次强制拆除由安龙堡乡人民政府代履行,强制拆除产生的机械、人工、清运等全部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代履行实施完毕,实际产生费用明细将以清单形式送达当事人。

三、逾期未搬离的室内财物,拆除实施过程中将在无利害关系第三方见证人见证下登记、拍照取证,将财物搬移至违法建筑外部场地,将清单和财物一并交付当事人,本机关不提供仓储保管义务当事人及时自行取回财物,逾期不取回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执行工作,阻挠执行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对本公告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强制拆除的执行。

特此公告


安龙堡乡人民政府

202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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