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安龙堡乡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公告 安强拆公告字〔2026〕002号

索引号:alb /2026-00005 公文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6年09月02日 发布机构:双柏县安龙堡乡 文  号: 生效日期:

安龙堡乡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公告

安强拆公告字2026002

当事人:罗家荣

住址:安龙堡乡青香树村委会洒冲点村

经查,当事人在未办理城乡规划许可审批,在土地权属双柏县安龙堡乡青香树村委会洒冲点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地块洒冲点大桥右侧修建钢架结构临时大棚违法占用的土地面积为438.72平方米,地类为交通运输用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其行为属未经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241219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罚决字2024004并送达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违法占用438.72平方米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当事人到期未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拆除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本202579当事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双安2025001),催告当事人履行拆除义务,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催告期限届满,当事人仍未自行拆除涉案违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当事人在法定复议、诉讼期限届满,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限当事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清理建筑物内全部个人财产。逾期未自行拆除的,本乡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二、本次强制拆除由安龙堡乡人民政府代履行,强制拆除产生的机械、人工、清运等全部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代履行实施完毕,实际产生费用明细将以清单形式送达当事人。

三、逾期未搬离的室内财物,拆除实施过程中将在无利害关系第三方见证人见证下登记、拍照取证,将财物搬移至违法建筑外部场地,将清单和财物一并交付当事人,本机关不提供仓储保管义务当事人及时自行取回财物,逾期不取回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执行工作,阻挠执行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对本公告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强制拆除的执行。

特此公告。


安龙堡乡人民政府

202691



附件【安龙堡乡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公告 安强拆公告字〔2026〕002号.pdf
【关闭】
相关文章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