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强拆公告字〔2026〕003号
当事人:唐文亮
住址:安龙堡乡青香树村委会洒冲点村
经查,当事人在未办理城乡规划许可审批,在当事人的承包地块党味岔路口左侧修建钢架结构临时大棚,违法占用的土地面积为453.00平方米,地类为农用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其行为属未经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乡于2024年12月19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双安罚决字〔2024〕第005号)并送达,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并将违法占用的453.00平方米的土地恢复耕地种植条件。因当事人到期未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拆除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本乡于2025年7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双安决催字〔2025〕第002号),催告当事人履行拆除义务,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催告期限届满,当事人仍未自行拆除涉案违法建筑物并恢复耕地种植条件。当事人在法定复议、诉讼期限届满,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限当事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并恢复耕地种植条件,清理建筑物内全部个人财产。逾期未自行拆除的,本乡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二、本次强制拆除由安龙堡乡人民政府代履行,强制拆除产生的机械、人工、清运等全部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代履行实施完毕,实际产生费用明细将以清单形式送达当事人。
三、逾期未搬离的室内财物,拆除实施过程中将在无利害关系第三方见证人见证下登记、拍照取证,将财物搬移至违法建筑外部场地,将清单和财物一并交付当事人,本机关不提供仓储保管义务,请当事人及时自行取回财物,逾期不取回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执行工作,阻挠执行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对本公告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强制拆除的执行。
特此公告
安龙堡乡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