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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双(爱) 罚决〔2025〕4号

索引号:ans /2025-00003 公文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5年09月24日 发布机构:双柏县爱尼山乡 文  号: 生效日期:

被处罚单位名称:楚雄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3MACM******

法定代表人: 沈** 职务: 公司法人

单位地址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凤屯镇*****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修建临时道路,弃土场地,建设临时活动板房的行为,于2025 年8月28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承建的国道227张孟线双柏至新平(水塘)公路克田至水塘段石羊江大桥建设工程施工(二次)项目,于2025年4月,经得林权所有人同意,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在爱尼山乡把租村委会三江口大桥旁权属于双柏县马龙河林场林地上(经度:g101.48956430,纬度:24.22700055),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修建临时道路,弃土场地,建设临时活动板房。经林业工程师现场进行勘测,楚雄亚信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占用的林地面积合计为1203.656㎡,森林类别为商品林,违法占用林地修建道路,弃土场地导致林地轻度损毁1025.747㎡;修建临时活动板房严导致林地重损毁177.909㎡。其行为属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占用林地的现场图片、林地类证明材料及林业工程师出具的林地检测结论书等证据为证。2025年9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双(爱)罚权告〔2025〕4号)《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双(爱)罚告〔2025〕4号), 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R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修建临时道路,弃土场地,建设临时活动板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对当事人处罚有(R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1亩以下,或其他林地1亩以上不足2亩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双柏县关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植被标准实施方案(试行)》第三条: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实施标准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2025年12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轻度损毁商品林地恢复植被费用0.5倍(1025.747㎡×10元/㎡×0.5倍=5128.73元)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0.5倍(1025.747㎡×10元/㎡×0.5倍=5128.73元)的罚款共计:10257.46元;处严重损毁商品林地恢复植被费用1倍(177.909㎡×10元/㎡×1倍=1779.09元)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1倍(177.909㎡×20元/㎡×1倍=3558.18元)的罚款共计:5337.27元;两项合计:15594.73元(大写:壹万伍仟伍佰玖拾肆元柒角叁分)。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金库双柏县支库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 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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