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双柏县泽楚供水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楚雄州双柏县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草坝子水库、施家河水库浮船式提水泵站)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受理后,经依法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9月24日作出了《双柏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准予楚雄州双柏县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草坝子水库、施家河水库浮船式提水泵站)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相关文书的编号:(双行审决〔2024〕333号)),现予以公开。
双柏县行政审批局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