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柏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双政行复决字〔2024〕3号
申请人:吕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妥甸镇某某社区。
被申请人:双柏县自然资源局,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兴贸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普某某,双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工
复议请求:
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双自然资公复〔2024〕第1号):
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申请内容进行公开和处理。
事实和理由:
2024年2月21日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双柏县自然资源局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要求出具关于(1)《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双柏县2011年第二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1]730号)及《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双柏县2012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2】784号)批准征收的妥甸街二组范围内全部被征收人就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及分户补偿情况和补偿款支付凭证;(2)兰某某、刘某某、卜某某、彭某、李某某、苏某某等人就其土地及地上房屋,附着物等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及对应的补偿明细表和补偿款支付凭证(包括银行转账凭证及领取补偿款收据)。
2024年4月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称该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经征求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因此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是错误的,其应当公开申请人的信息,理由如下:
第一、该信息不会损害第三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三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本案中,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会损毁第三人合法权益。
第二、第三人是否同意及其理由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三十二条,“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被申请人称“经征求第三方意见,不予公开”,但未明确说明第三方是否同意公开、若第三方不同意公开其理由是否合理等问题证据不足。申请人认为对于隐私的判断应从主客观两方面把握,即主观上个人不愿意被公众知悉,客观上公开后对个人产生明显不当影响,如仅仅是个人不愿意不足以作为不公开的理由。
第三,不公开该信息会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此外,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据此,补偿安置协议中的补偿情况本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范畴。虽然涉及的是集体土地征收,但对于分户补偿情况是否应予公开,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不应有所差别。分户补偿情况尽管一定程度涉及其他户的个人隐私,但为了保证征收补偿的公开和公平,防止征收部门暗箱操作,这类政府信息应该予以公开。
第四,如确实有涉及个人隐私的,被申请人应当区分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被申请人全部不予公开明显错误。
综上所述,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双自然资公复(2024〕第1号)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2024年2月21日申请人吕某通过信函提交的2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被申请人申请获取共2项信息:1.《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双柏县2011年第二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1〕730号)及《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双柏县2012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2]784号)批准征收的妥甸街二组范围内全部被征收人就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签订的补偿法。安置协议及分户补偿情况和补偿款支付凭证。2.兰某某、刘某某、卜某某、彭某、李某某、张某某、苏某某、李某某、杨某、苏某某等人就其土地及地上房屋,附着物等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及对应的补偿明细表和补偿款支付凭证(包括银行转账凭证及领取补偿款收据)。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人隐私,为确保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被申请人函请妥甸镇人民政府协助征求意见,妥甸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3月8日依法书面征求某某社区二组包括兰某某在内的全部被征收人意见。2024年3月13日、14日收到第三方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明确表示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同意公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被申请人审慎研判,决定不公开相关政府信息。2024年4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双自然资公复(2024】第1号),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已经明确说明了因政府信息涉及第三人隐私,第三人不同意公开,故而不予公开。被申请人的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并不存在申请人所说的“没有说明不公开的理由”情况。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双自然资公复(2024第1号),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二、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双自然资公复〔2024〕第1号),程序合法
2024年2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递交的《双柏县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受理申请后,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函请妥甸镇人民政府协助征求意见,妥甸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3月8日依法书面征求某某社区二组包括兰某某在内的全部被征收人意见。2024年3月13日、14日收到第三方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明确表示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同意公开政府信息。因该案的特殊情况,被申请人办理了延期答复审批,并告知申请人。经被申请人核实,并经审慎研判后决定不予公开政府信息,于2024年4月1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双自然资公复〔2024]第1号),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双自然资公复[〔2024]第1号)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复议申请。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
被申请人双柏县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2月21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后,因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年代久远,且需要征求相关第三方的意见,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延期答复,由于申请人所申请的事项涉及第三方个人隐私,经过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后县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4月10日对当事人作出了不予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本机关认定证据:1.双柏县自然资源局关于请求协助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函,证明双柏县自然资源局请求双柏县妥甸镇人民政府协助征求第三方意见的事实;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11份,证明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8日向第三人征求意见的事实;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证明经征求意见,第三人认为涉及群众及个人隐私,不同意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实;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双自然资公复〔2024〕第1号)及送达回证,证明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送达给申请人的事实。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主体适格问题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四)项的规定,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主体适格。
二、关于事实和证据认定问题
经被申请人函请妥甸镇人民政府协助征求意见,2024年3月14日妥甸镇人民政府组织某某社区二组召开户长会,征求兰某某等10户农户是否同意公开征地拆迁信息,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包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及分户补偿情况和补偿款支付凭证”等内容,以上申请公开信息中包含了第三人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银行账户、身份证号等个人隐私(信息),经议事小组讨论,因涉及群众隐私,不同意公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
三、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被申请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答复申请人因涉及个人隐私,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不予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适用法律法规准确,认定事实清楚。
四、关于程序问题
本案因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年代久远,且需要征求相关第三方的意见,被申请人办理延期答复,于2024年4月10日对申请人吕某2月21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进行了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一)维持双柏县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4月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双自然资公复〔2024〕第1号);
(二)驳回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进行公开和处理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双柏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