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人社监罚字〔2026〕2号
双柏永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2MA6Q11W46G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李茂
经营地址: 经营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妥甸镇羊桥村委会马龙河老本田
你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一案,经双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你公司在双柏县妥甸镇羊桥村委会马龙河老本田从事蔬菜种植经营活动,双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陆续接到韦武、山国兵、谢琴珍、彭辉等38名劳动者投诉,被你公司拖欠工资428329.00元的行为。查明的事实主要有《投诉登记表》《承诺书》《拖欠工资情况说明》;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茂出具的欠条复印件,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制作的部分劳动者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证实,拖欠工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之规定。
双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6年4月14日对你公司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双人社监令决字〔2026〕6号,你公司未履行工资支付义务。于2026年4月30日对你公司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双人社监罚告字〔2026〕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按责令改正决定书规定的时限和内容进行整改。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之规定。
现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你公司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双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银行(收款单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双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双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双柏县妥甸镇文昌路),联系电话:0878-7720226
劳动监察员:李建波 监察证号:24-Z06090
罗永金 监察证号:24-Z06010
双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5月20日
滇公网安备 5323220200012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