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谭发莲等11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谭发莲,女,双柏县妥甸中心小学职工。2023年10月24日15时10分左右,谭发莲在查姆小学食堂端大盆菜时不慎损伤腰部。经楚雄州中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腰部损伤。其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刘建兴,男,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双柏供电局职工。2023年11月21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刘建兴根据单位安排在楚雄市鹿城供电局篮球场参加职工综合运动会篮球比赛时不慎受伤,经楚雄州中医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偏曲、鼻损伤。其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苏伟,男,西山区鸿森建材经营部职工。2022年9月27日12时10分左右下班时,工地带班负责人付国祥叫苏伟帮其带一份午饭,下班后苏伟驾驶其摩托车带工友刘某某往双柏妥甸老街方向行驶途中不慎侧翻受伤,经楚雄州骨科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左侧胫骨中下段斜行骨折移位、左腓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并移位、左后踝骨折。其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拟不予认定为工伤。
罗应海,男,泉州龙寅建设有限公司双柏县分公司职工。2023年10月29日15时左右,罗应海在鄂嘉纳嫩河三级水电站引水遂洞建设工程出洞口驾驶渣土车拉废石倒渣过程中,不慎被车后门板夹伤左手第三指,经双柏县人民医院治疗检查治疗诊断为:创伤性手指缺如(左第3指远节创伤性缺失)。其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陶磊,男,双柏县教育体育局职工。2023年11月20日15时左右,陶磊根据单位安排在双柏县妥甸中学篮球场参加职工运动会篮球比赛过程中不慎受伤,经双柏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左膝外侧半月板后角损伤、左膝内侧半月板前角损伤、左膝韧带损伤、大腿后部肌群肌肉损伤、膝关节积液。其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刘学强,男,双柏县人民法院职工(公务员)。2023年11月23日19时30分左右,刘学强根据单位安排在双柏县妥甸中学篮球场参加职工运动会篮球比赛过程中受伤,经双柏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肋骨骨折。其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李青青,女,中国共产党双柏县委员会宣传部职工。2023年12月1日上午9时左右,李青青根据单位安排在双柏县妥甸中学篮球场参加职工运动会跳绳比赛过程中受伤,经双柏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跟腓韧带损伤、胫腓远端韧带损伤、跖腓韧带损伤、左腓肠肌腱鞘积液、踝关节积液、踝扭伤和劳损。其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鲁发荣,男,双柏县大麦地中心学校职工。2023年12月4日上午7时40分左右,鲁发荣在大麦地镇光明小学五年级教室守学生数学早读期间感到身体不适就回到学校办公室休息,之后出现头晕、恶心、想吐、全身无力等症状且无法下地走路,在其家属和学校老师的帮助下送往楚雄州中医医院就医,当天15时10分在楚雄市东华镇附近上了救护车,2023年12月4日15时53分在楚雄州中医医院入院治疗,12月7日14时40分在楚雄州中医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急性心肌梗死。其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规定,拟不予视同工伤。
杨舟,男,双柏县法脿镇人民政府职工。2023年12月22日上午杨舟与同事陈某、王某某、李某、张某某等人前往大庄镇小湾子考察学习垂钓小镇建设项目,并处理法脿镇麦地下杜近村至大庄镇山背后公路建设挡墙及平整等工作,中午在大庄镇就餐后返程,14时40分左右杨舟、李某、张某某等人随苏某某驾驶公车回到法脿镇人民政府时,杨舟称身体不舒服就自行回其租住的镇公租房一单元501室宿舍休息,之后未外出。12月25日中午,杨舟被其家属发现在公租房宿舍叫不答应,13时16分左右法脿中心卫生院出诊医生赶到现场,经杨某某、井某某2名医务人员检查,杨舟自主意识丧失、身体僵硬冰冷,已无呼吸、心跳,无颈动脉搏动,颈部及耳后皮肤发黑,面部浮肿,有异味,现场推断杨舟已死亡,之后法脿中心卫生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死亡原因:心源性猝死,推断死亡时间至少2天以上(即2023年12月23日13时16分前),经双柏县公安局法脿派出所现场勘查和尸表检验,排除他杀他害,根据尸斑、尸僵、角膜混浊程度、尸体腐败程度,推断死亡时间在2天(48小时)以上(即2023年12月23日13时前)。其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规定,拟视同工伤。
赵秀山,女,甘肃玖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23年12月11日14:40左右,赵秀山在双柏县法裱镇石头村光伏项目6号地安装太阳能板时不慎从架子上掉落摔伤,经双柏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腰椎骨折L2、左侧股骨粗隆间骨折(A3型)、创伤性休克、多处皮肤浅表挫伤、右第6肋骨不完全性骨折等。其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黄成俊,女,中国共产党双柏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职工(公务员)。2023年12月5日上午9时30分左右,黄成俊在送材料到双柏县纪委副书记办公室返回第五执纪监察室途中,不慎扭伤左踝关节,经双柏县中医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左外踝尖撕脱性闭合骨折、左踝关节扭伤。其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双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反映。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文昌路,邮编:675100,联系电话:0878—7711204。
双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