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云楚交综双罚〔2024〕0042号
被处罚人(单位):王XX;
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法脿镇石头村委会石头村XX号
案由:王XX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政处罚案
违法事实:2024年10月25日上午8时10分许,受双柏县交通运输局委托,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双柏大队执法人员在双柏县法脿镇大牲畜交易市场门口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王XX驾驶云EV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王XX),该车核载7人,实载8人。该车从双柏县法脿镇石头村出发,目的地为法脿集镇,车上7名乘客与当事人王XX约定到达目的地后,向其支付乘车费,乘车费用为每人10元,均到达目的地后才支付。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当事人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实施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行政处罚结果:自觉履行
处罚决定时间:2024年10月31日
双柏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