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处罚依据 | 案件来源 | 处罚文号或编号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名称 | 处罚程序 | 报告单位名称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其他处理情况 |
双柏县碧水清莲美容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及经营者曹兴珍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李*、袁*辉、王*燕)直接为顾客提供服务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的 | 双卫医罚〔2026〕3号 | 2026/07/02 | 双柏县卫生健康局 | 普通程序 | 双柏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①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4000),(没收违法所得:1500),没收药品器械;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其他处理情况:无 |
统计:宋世良 审核:赵开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