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加油站;安全生产类违法;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18日双柏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在双柏某加油站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1.加油站站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5年7月20日有效限期,2025年7月20日后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上岗位。加油站专职安全员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上岗;2.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无课时记录;3.发配电室灭火器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8月18日无日常检查记录,发电机日常检查维修保养于2025年5月16日至2025年8月18日无记录。加油机日常记录于2025年7月15日至2025年8月18日无记录。加油站加装散装汽油时未配备静电释放装置。油罐高液位无声光报警装置。加油机底座未按要求填沙;4.加油站17-18号加油机95#汽油操作井内管道无介质流向标识。19-20号加油机92#汽油操作井内管道介质流向标识老化脱落。
对以上存在的4个问题该加油站未在日常管理中自查自纠,双柏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限期整改。
【处理结果】
经调查,双柏某加油站站长、专职安全员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上岗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存在在从轻情节(鉴于该加油站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为初犯。结合当事人配合案件调查,及时对查出的问题隐患进行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处罚的适用条件),给予该加油站罚款10000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加油站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存在减轻处罚情节(该加油站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为初犯首违。结合当事人配合案件调查,及时对查出的问题隐患进行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减轻处罚的适用条件),给予该加油站警告的行政处罚。
该加油站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存在减轻处罚情节(该加油站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为初犯首违。结合当事人配合案件调查,及时对查出的问题隐患进行整改完毕,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减轻处罚的适用条件),给予该加油站警告的行政处罚。
该加油站安全警示标志不明显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存在减轻处罚情节(该加油站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为初犯首违。结合当事人配合案件调查,及时对查出的问题隐患进行整改完毕,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减轻处罚的适用条件),给予该加油站警告的行政处罚。
于2025年10月16日双柏县应急管理局向双柏某加油站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文书,对该加油站4项违法行为警告并处罚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加油站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管理规定。监管部门通过加强常态化执法检查,精准排查加油站在安全设施设备、从业人员安全教育、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的问题,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经营户依法采取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督促加油站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稳定运营。
本案中,依据《云南省应急管理系统包容审慎执法减免责清单》,对初次违法,及时整改的行为不予处罚,将行政处罚与教育引导相结合,既避免“一刀切”式执法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又以“零容忍”态度守住安全底线。通过“检查-告知-整改-复核”的闭环管理,实现了执法刚性与柔性的有机统一,体现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