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烟花爆竹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6年1月13日省、州、县应急部门检查人员对某服务有限公司烟花爆竹仓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1.查看2025年12月28日视频监控,上午08:36—10:50视频监控缺失,但视频反映期间有入库作业行为;2.存在《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库记录》未如实登记,2025年12月28日有外来人员检修视频监控作业和烟花爆竹入库作业但未如实登记;3.现场发现值班生活区储存有烟花爆竹产品81件,部分产品生产日期为2022年;4.2025年11月24日进行了对标验收,验收意见中关于:完善安全评价报告、完善设计图纸两条问题正在整改中等问题。
对以上存在的4个问题是烟花爆竹日常管理中应该自查整改事项,也是保证安全经营储存的前提条件。双柏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
【处理结果】经调查,该烟花爆竹仓:1.2025年12月28日视频监控,上午08:36—10:50视频监控缺失,但视频反映期间有入库作业行为。违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93号)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必须建立值班制度和现场巡查制度,全面掌握当日各岗位人员数量及药物分布等安全生产情况,确保不超员超量,并及时处置异常情况。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危险品生产区、总仓库区,应当确保二十四小时有人值班,并保持监控设施有效、通信畅通。2.《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库记录》未如实登记,2025年12月28日有外来人员检修视频监控作业和烟花爆竹入库作业但未如实登记。违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93号)第十七条规定,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进出厂(库)区登记制度,对进出厂(库)区的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如实登记记录,随时掌握厂(库)区人员和车辆的情况。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厂(库)区。禁止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
以上1至2项违反事实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93号)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应当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该企业及时对查出的问题隐患进行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为初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处罚的适用条件。建议给予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3.现场发现值班生活区储存有烟花爆竹产品81件,部分产品生产日期为2022年。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93号)第二十六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置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危险性废弃物。不得留存过期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及各类危险性废弃物”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93号)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留存过期及废弃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危险废弃物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的规定,双柏县应急局于2026年1月14日责令企业立即将检查发现在储存值班生活区81件烟花爆竹产品搬到烟花爆竹仓库指定区域存放,消除事故隐患(2026年1月13日在迎接省州应急部门检查前,企业对库存烟花爆竹产品作清理,准备将81余件过期烟花爆竹产品进行销毁,暂存于生活区值班室)。给予某服务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6年2月10日双柏县应急管理局向某服务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并处0.2万元(大写: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经营、储存环节管理不当,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对运输、存储、经营以及库区等环节严格规范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防范、排除事故引发因素。批发企业应及时妥善处置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危险性废弃物。不得留存过期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及各类各类危险性废弃物。
该案中依据《云南省应急管理系统包容审慎执法减免责清单》,对初次违法,及时整改的行为不予处罚,将行政处罚与教育引导相结合,既避免“一刀切”式执法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又以“零容忍”态度守住安全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