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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应急管理局对大庄某加油站行政处罚案

索引号:ajj /2026-00023 公文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6年05月20日 发布机构:双柏县应急局 文  号: 生效日期:

【关键词】加油站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51230日双柏县应急管理局对大庄某加油站现场检查时发现:1.在加油站操作加油作业的张某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上岗作业;2.加油设备维护保养缺失,配电室2支灭火器202510月至检查时无维护记录,发电机、加油机设备202511月至检查时无维护记录;3.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未到位,加油站作业人员变动后未及时变更机构设置、职责和组织现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加油站作业人员配备不足,2025121日至检查时,加油站仅有张某1人在加油站在岗负责经营销售。

对以上存在的4个问题是加油站日常管理中应该自查整改事项,也是保证安全经营的前提条件。双柏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

【处理结果】经调查,张某于2025121日到大庄某加油站从事加油作业,上岗前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2025121日在楚雄安科安全培训的限公司报名参加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但在20251230日检查和2026119日复查时存在未取得考核合格上岗,并且2025121日张某在大庄某加油站工作当时只有其本人1人,已明确其为站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和第(三)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规定,应给予双柏大庄加油站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15序号A裁量阶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裁量基准适用条件,应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16序号A裁量阶次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涉及人数3人以下的裁量基准适用条件,应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在调查中,该企业存在从轻情节(企业及时对查出的问题隐患进行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为初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处罚的适用条件),给予大庄某加油站罚款0.8万元的行政处罚。

2.对复查时发电机室和配电室于20251226日和202617日维护保养记录和复查时提供有张某和郭某加油站作业人员变动记录存在问题,督促企业加强加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维护保养加油设备、设施,保证安全运营。不予行政处罚。

2026226日双柏县应急管理局向大庄某加油站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大庄某加油站罚款0.8万元大写: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同时也要为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让从业人员熟知和掌握与本单位相适应的安全作业技能,自觉遵章守法,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隐患,从而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该起中,依据《云南省应急管理系统包容审慎执法减免责清单》,对初次违法及时整改的行为不予处罚,将行政处罚与教育引导相结合,既避免一刀切式执法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又以零容忍态度守住安全底线。通过检查-告知-整改-复核的闭环管理,实现了执法刚性与柔性的有机统一,体现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实现了查处一案、警示一片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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