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加油站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违法 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6年3月10日14时33分43秒至14时36分50秒,石咢嘉某加油站负责人对云E5xxxx车辆加油时全程手持手机电话一边加油一边使用手机通话,加油站加油作业区未设有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投诉人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处理结果】2026年3月17日双柏应急局执法人员对石咢嘉某加油站核查,调取2026年3月10日14时35分50秒至36分27秒双柏县应急指挥中心税控监控和2026年3月10日14时33分43秒至36分42秒加油站视频监控,并询问当班的加油站安全员赵某和加油站负责人王某,王某对云E5xxxx车辆加油时全程手持手机电话一边加油一边使用手机通话,加油站加油作业区未设有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石咢嘉某加油站未按《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的安全规范作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8号)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对嘉某加油站给予警告并对加油站负责人处0.1万元(大写: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加油站操作规程是保障加油站安全生产的重要制度,遵守操作规程可以的效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加油站安全、稳定经营的基础。按照《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要求加油站属于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在加油作业区使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电火花的设备,如手机等电子设备,接打电话时手机可会产生电火花,从而引燃汽油发挥气体,存在火灾或者爆炸风险。不仅危及自身安全,还对顾客、加油站设施设备造成危害。工作人员作为加油站管理和服务人员,更应该严格遵守作业规程。通过本案的查处,起到了警示教育的目的,及时纠正相关企业的违法行为,增强了企业对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作业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的认识,提高了企业对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加深了企业对《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知识的学习,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