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双柏县应急管理局对被网络举报加油站不予行政处罚案

索引号:ajj /2026-00031 公文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6年07月14日 发布机构:双柏县应急局 文  号: 生效日期:

【关键词】 加油站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违法 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6年5月12日19时03分,举报人通过网络渠道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举报双柏县某某加油站“有顾客来油站打柴油用塑料桶,我跟老板说顾客用塑料桶打柴油不能打,应急局明文规定不能用塑料桶打油,老板说,给他们打,把加油站监控关了,这样执法部门就查不到证据了。做为员工,没有办法,只能听老板。该油站已经被双柏县应急局处理过,顾客在油机旁扫码收费。当时应急局也明确告知不能用油桶打汽油或者柴油”等违反《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操作规范事项,举报人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5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查处。

【处理结果】2026年5月27日和29日双柏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双柏县某某加油站被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和调查,查实:1.举报事项的证据源未保存。该加油站2026年5月12日举报时和2025年5月27日核查中已无法提取举报人提供照片中记录的1月23日、1月24日和1月25日时间段的视频监控记录储存受限未保存;2.举报事项的证据对象信息未有记录。2026年5月27日现场核查中该加油站提供的《XXX打桶登记表》和《XXX交接班底数表》中均无对被举报车辆XXX加注柴油记录信息;3.举报事项无法对证。该加油站原站长XX于2026年2月7日离职,现加油站员工2名及法定代表人兼站长XXX未证实被举报XXX车辆XXX加注柴油情况。4.同类事项查处后重复举报。该加油站原在2026年1月13日13时43分曾被举报“加油员未穿戴防静电鞋,加油区扫码付款未配备可燃气体报警器”等事项,并立案查处,与本次举报事项相近。综合裁量,被举报的双柏某某加油站在调查中违法事证据链不充分,违法事实不成立,无主观过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8号)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被举报的双柏某某加油站不予行政处罚。但为汲取教训,敦促双柏某某加油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员工安全生产教训培训,严格遵守作业安全规范操作,确保安全运营,对负责人进行提醒约谈。

【典型意义】本案体现了执法机关在坚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通过依法包容审慎监管,实现优化营商环境、激励企业自治与鼓励社会监督的多赢效果。一是体现“过罚相当”。摒弃“一刀切”式处罚,综合考量主观过错、危害程度等因素,精准裁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二是优化营商环境。避免企业因轻微过失背负信用污点或经营困难,帮助其集中精力发展,体现了对市场主体的“容错”支持;三是推行“柔性执法”。监管重心从“以罚代管”转向“执法+服务”。通过下达行政合规建议书、签订承诺书、开展普法教育等方式,指导企业完善管理;四是激励举报与自治。虽然企业免罚,但举报人仍可获得奖励,这鼓励了公众参与监督。同时,免罚也倒逼企业建立内部隐患报告等制度,激发其安全生产的内生动力。

该案探索实践了在法律框架内实现了安全、发展、法治与社会治理的平衡,未对安全的松懈,而是通过更精准、更有温度的执法,引导企业从“被动受罚”转向“主动安全”,最终促进安全与发展的良性互动。



【关闭】
相关文章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