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定稿)
1 总 则
1. 1 编制目的
1. 2 编制依据
1. 3 适用范围
1. 4 工作原则
1. 5 灾害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 1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2. 2 扑火指挥
2. 3 成员单位职责
3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 1 火险预测预报
3. 2 预警分级、发布和响应
3. 3 林火监测
3. 4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 1 分级响应
4. 2 响应措施
4. 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4. 4 各应急工作组组成和职责
5 扑救力量组成和调动
5. 1 扑救力量组成
5. 2 社会力量参与
5. 3 跨区增援力量调动
5. 4 调动程序
6 后期处置
6. 1 火灾评估
6. 2 工作总结
6. 3 战例评析
6. 4 奖励与责任追究
7 综合保障
7. 1 队伍保障
7. 2 运输保障
7. 3 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7. 4 通信与信息保障
7. 5 物资保障
7. 6 后勤与医疗卫生保障
7. 7 技术保障
7. 8 资金保障
7. 9 培训演练
8 附则
8. 1 灾害分级标准
8. 2 以上、以内、以下含义
8. 3 预案管理与更新
8. 4 预案解释
8. 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 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指挥有序、职责明确、运转高效的森林火灾应急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 2 编制依据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楚雄州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
1. 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城区以外发生的森林火灾的应对工作。
1. 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的应对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以人为本、科学扑救,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预案开展工作。
1. 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见附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 1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火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林业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所,负责组织、协调和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
2. 2 扑火指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乡(镇)交界的一般、较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所指挥,必要时根据联防机制成立联合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跨乡(镇)交界的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协调、指挥。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必要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第一线,协助指导森林火灾扑救。
军队、武警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2. 3 成员单位职责
双柏县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职责和要求,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处置工作。
县林业局 做好扑救森林火灾基础性工作;组织专门力量对森林火灾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建立森林火灾专项档案,并提出灾害恢复意见建议。
县发展和改革局 负责指导做好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规划工作。
县财政局 负责按照《双柏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筹集调度扑救森林火灾所需资金,并监督使用。
县公安局 负责调动县公安消防大队和乡(镇)综合应急救援分队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疏散受火灾威胁群众,保护林区及邻近居民点、文物古建筑和易燃易爆单位,严防山火进村、进城。保障扑火救灾交通畅通,维护火场周边地区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县检察院 监督依法办理森林火灾案件;协调火案侦破、起诉、审理工作。
县法院 依照法律规定快审、快判森林火灾案件,对涉案犯罪分子依法给予打击。
县森林公安局 负责依法侦破、查处森林火灾案件,积极协助灾区维护社会治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依法依规保障扑救森林火灾的物资运输和车辆通行,调配开挖防火线及疏通公路所需的装载机等机械设备。
县气象局 负责及时提供火场及周边地区实时天气预报,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县教育局 负责在中小学生中开展森林防火、安全知识和“五个一”宣传教育。
县广播电视台 负责预防、扑救森林火灾的新闻报道,落实森林火灾报道、归口管理审批制度,涉及森林火灾的各类数据,未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同意,不得报道,确保报道的真实性;及时宣传党和政府对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积极宣传森林防火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保护森林、严防森林火灾的自觉性。
县水务局 负责协调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调水应急工作。
县人武部 根据县指挥部对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就近调动应急民兵分队参加扑救。指挥乡(镇)武装部组织民兵应急分队参加扑火救灾工作。
县武警中队 按照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安排,执行灭火作战任务。
哀牢山自然保护区双柏管理局 负责制定并落实哀牢山保护区森林火灾应急方案,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鄂嘉片区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工作。
3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 1 火险预测预报
县气象部门在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森林防火期内,每天制作全县未来24小时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信息,由县电视台向社会发布。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利用省森林火险预警监测系统,在出现4-5级森林高危火险等级气象时,制作发布高危火险警报,并提出工作要求。发生森林火灾后,县气象部门负责监测火场天气实况,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
3. 2 预警分级、发布和响应
预警分级、发布和响应按照《云南省森林火险预警响应规范》执行。
3. 3 林火监测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利用国家、省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发生森林火灾后,利用瞭望台、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动态。必要时,前线指挥部在森林火灾现场设立火场观察站(点), 24小时监视林火发展态势。
3. 4 信息报告
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及时通报受威胁区域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必要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1)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州县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
(5) 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6)需要州级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7)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4 应急响应
4. 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乡(镇)村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4. 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 2. 1 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应急队伍、森林火灾专业扑火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武警、公安消防大队、民兵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植被因素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严禁安排无扑火经验的干部在一线指挥;严禁组织妇女、中小学生和其他不适宜的人员参加扑火;严禁组织未经培训人员直接扑救森林火灾;严禁无组织自发扑火。
4. 2. 2 转移安置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生活和必要医疗卫生保障。
4. 2. 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成立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 2. 4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康复和抚恤。
4. 2. 5 保护重要目标
当村寨、风景区、军事设施、储备库、油库、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森林火灾专业扑火队、消防车辆,通过开设防火隔离带、用消防车喷水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 2. 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受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 2. 7 发布信息与新闻报道
新闻单位对森林火灾的报道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森林火灾宣传报道规定和要求进行。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火案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等。
4. 2. 8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隐患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 2. 9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隐患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并函告有关各方。
4. 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以及县级层面应对工作动态等,结合我县实际,县级层面应对工作由低到高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响应等级。
4. 3. 1 Ⅳ级响应
4. 3. 1. 1 启动条件
(1)发生人员伤亡,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同时发生2起较大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州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国有林场,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
4. 3. 1. 2 响应措施
(1)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做好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准备,及时调度火情信息;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指导,根据需要协调扑救力量进行支援;
(3)视情况发布火场天气预报信息。
4. 3. 2 Ⅲ级响应
4. 3. 2. 1 启动条件
(1)发生2人以上死亡或5人以上重伤,1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同时发生3起以上较大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州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国有林场,1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4. 3. 2. 2 响应措施
(1)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所请求,就近调派扑火力量参加森林火灾扑救;
(3)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4)县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火场天气实况和人工影响天气服务。
4. 3. 3 Ⅱ级响应
4. 3. 3.1 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3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州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国有林场,3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 3. 3. 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指挥部领导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所请求,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相关扑救力量增援;
(3)根据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所请求,协调做好扑火物资 调拨运输、通信、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4)协调新闻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4. 3. 4 Ⅰ级响应
4. 3. 4.1 启动条件
(1)初判森林火灾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火势持续蔓延;
(2)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3)发生森林火灾的乡(镇)人民政府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I级响应建议,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I级响应。必要时,县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启动I级响应。
4. 3. 4. 2 响应措施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全面负责组织指挥扑救工作,设立火灾扑救、人员转
移、应急保障、宣传报道、社会稳定等应急工作组,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组织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
(2)协调增调森林武警、公安消防队伍、森林火灾专业扑火队及民兵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根据需要,请求州增调森林航空消防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火场需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畅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6)加强气象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组织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8)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4. 4 各应急工作组组成和职责
4. 4. 1 综合协调组
由县林业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气象局、县武警中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传达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指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情况,并通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承办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4. 4. 2 火灾扑救组
由县林业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气象局、县武警中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协助火灾发生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扑火力量配置方案;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根据情况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调调派武警、公安、森林火灾专业扑火队及民兵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协调森林航空消防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前方。
4. 4. 3 人员转移和医疗救治组
由县民政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协助组织火灾发生地群众转移和安置;组织协调开展伤员医疗救治。
4 .4. 4 应急保障组
由县政府应急办牵头,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扑火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需要,保障救援车辆道路畅通;根据需要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及时下拨救灾资金。
4. 4. 5 宣传报道组
由县政府办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林业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广播电视台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防火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4. 4. 6 社会稳定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县检察院、县法院、县民政局、县林业局、县森林公安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指导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依法处置有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化解因火灾造成的矛盾纠纷。
4. 4. 7 专家咨询组
由森林防火专家组成。主要职责:对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重大决策和灾情评估等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承办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5 扑救力量组成和调动
5. 1 扑救力量组成
森林火灾专业扑火队为第一梯队,主要负责扑打火线;民兵应急分队、林业部门组成的森林火灾应急扑火队为第二梯队,主要负责开设防火隔离带、运输扑火物资、清守火场等;当地民兵、机关干部及群众组成的森林火灾义务扑火队为第三梯队,主要负责后勤保障等工作。
5. 2 社会力量参与
由发生火灾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熟悉山情、林情、社情的当地群众力量,参与扑火救灾各项保障服务工作。
5. 3 跨区增援力量调动
增援力量以乡(镇)当地森林火灾专业扑火队为主,其他乡(镇)森林火灾专业扑火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
增援扑救力量调用按就近调遣的原则,根据火险程度和火灾发生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5. 4 调动程序
需要跨乡(镇)调动增援的扑救力量,由发生火灾的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所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灾情和扑火工作需要进行调动。需调用县武警中队时,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或县人民政府下调令;需要调动民兵,由县人民武装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6 后期处置
6. 1 火灾评估
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向县政府提交评估报告。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 2 工作总结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完善改进工作措施。影响较大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总结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所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送;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总结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州人民政府和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报送。
6. 3 战例评析
县乡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对典型森林火灾的扑救经过、采取措施、运用战法、成功经验及存在问题进行评析,纳入森林火灾扑救战例库,为专业力量培训和扑救实战提供经验借鉴。
6. 4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追究森林火灾事故责任人的有关责任;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的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7 综合保障
7. 1 队伍保障
按照《双柏县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状》要求,要分别组建县不少于60人,乡不少于20人、村不少于15人的森林火灾专业扑火队;县、乡、村3级要依托武警、民兵、应急分队等力量,分别组建不少于县100人、乡(镇)30人、村15人的应急扑火队,以保障扑救工作需要。
7. 2 运输保障
跨区增援扑火兵力及携带扑火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自运为主,特殊情况下由本预案中应急保障组组织运输。森林火灾专业扑火队输送由所在地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所自行安排实施。根据需要,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确保道路畅通。
7. 3 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火灾发生后,需要飞机支援时,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书面申请,再由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支援请求。
7. 4 通信与信息保障
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通信保障部门要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的通信畅通:扑火指挥需要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保障的,由通信公司设立临时基站,保证公共通信网络覆盖扑火指挥区域;火场超短波通信网络需要应急保障时,申请州防火办调集应急通信预备力量给予支援,同时利用火场应急通信保障车和移动中继系统提供火场应急通信保障。
7. 5 物资保障
县、乡二级分别按照不低于30万元、5万元标准,储备应对森林火灾所需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保障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必要时,县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给予补给。特殊情况下,请求州物资储备库给予物资装备支援。
7. 6 后勤与医疗卫生保障
发生森林火灾,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火场后勤生活保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当地有经验的外科、内科、骨科、烧伤科医生组成火灾现场医疗救护组,及时为受伤和患病扑火人员提供医疗救护服务。
7. 7 技术保障
为保证有效扑灭森林火灾,组织林业、灭火、气象、通信、测绘等行业专家成立专家组,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实战方法研究,为扑火救灾提供科学指导和决策依据。
7. 8 资金保障
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切实保障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所需支出。发生森林火灾后,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扑救森林火灾发生的航空护林飞机超计划飞行、运输、扑火物资、人工增雨、卫星通信、医疗救助、火灾评估等扑火救灾费用,由县财政局按照《双柏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相关规定,及时筹集调度、拨付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资金。
7. 9 培训演练
县乡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有计划地对扑火指挥员、扑火队员以及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开展扑火指挥、扑火战术和安全知识等方面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普及避火安全常识,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对应急扑火队伍配备必要的扑火机具,开展必要的实用知识讲座。
8 附则
8. 1 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8. 2 以上、以内、以下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 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8. 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 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