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保障城乡供水安全,建立统一、快速、协调、高效的应急机制,明确职责,规范有序,反应及时,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效进行,最大限度减少水旱灾害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工作目标:通过采取及时有效的防范措施,建立比较完善的减灾工作运行机制,减轻水旱灾害对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控制人为次生灾害,使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率显著下降,人员伤亡明显减少。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云南省防汛抗旱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双柏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汛期洪水,山区泥石流、滑坡,干旱灾害、供水危机,由洪水引起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抗结合,常抓不懈,减少危害的原则。
1.4.2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实行区域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原则。
1.4.3 防汛抗旱工作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1.4.4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承担防汛抗洪急难险重的原则。
1.4.5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的原则。
1.4.6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原则。
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双柏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是县人民政府常设机构,也是水旱灾害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一般级(Ⅵ级)以上水旱灾害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水务局局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县人武部部长任副指挥长,县水务局分管副局长任专职副指挥长。
2.2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和职责要求履行各部门职责。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为:县人武部、县水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局)、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安监局、县地震局、县供销社、县国土资源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气象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抗旱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工程建设;组织开展河流防洪规划、涉河工程建设、洪水影响评价、河道管理等洪水管理工作;负责河流洪水、旱情的监测预报和全县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工程建设;负责水库度汛计划和预案的落实;负责城市防洪、给水、排水工作。
县人武部:根据上级指示和命令,组织参与抗洪抢险、营救受灾群众、转移物资、抗旱救灾等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组织应急民兵支援各类抢险救灾,帮助指导地方防汛机动抢险队伍建设。
县发展和改革局:指导防汛抗旱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汛抗旱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建设规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督促在建电站落实度汛方案,明确防汛责任人和编制在建电站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报县防汛办备案;负责灾后粮食供给。
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灾区电力及重要物资供应;督促落实已建电站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编制和审批,落实已建电站防汛行政责任人和编制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并报县防汛办备案;负责协调统调已建电站执行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的防汛调度命令;组织协调灾区物资供应,加强对灾区重要生产资料供求形势的监控,协调防汛抗旱救灾物资和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的供应。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指导全县城市防洪抗旱规划工作,做好城镇防洪、排水等设施的规划、疏通、维护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
县公安局: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案件。
县民政局:组织、协调洪旱灾后救助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做好跟踪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和开展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救灾救助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
县财政局:安排防汛抗旱经费,会同县防汛办积极向上级争取防汛抗旱经费,及时划拨防汛抗旱应急资金,做好资金使用监督和管理,保证资金安全。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等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做好公路(桥梁)和在建公路的安全度汛防汛工作,负责清除公路、损坏路段(桥梁)的抢修;协调运力运送防汛抗旱抢险物资和设备及抢险救灾人员。
县农业局:负责指导恢复水旱灾区农业生产,落实灾后农业生产和抗旱所需种子、化肥、农药等物资;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各类农作物受灾信息。
县林业局:协调防汛抗洪抢险所需木材的供应保障,组织做好林区防汛和管理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开展灾区疫情监测和防病治病,预防、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定期向县防汛指挥部报告灾区疫情变化及防治情况。
县安监局:加强监督、指导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特别要加强对电站、矿山等重要工程汛期的施工安全监督。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和应急抢险工作的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经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以及各乡镇防汛抗旱动态。
县供销社:负责做好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组织监测、预防地质灾害。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点汛期的监测预警预报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与运行;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勘察、监测、防治等工作。
县气象局: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气象信息和发布气象预警信息;适时组织实施人工降雨,减轻旱灾危害。
县电信公司:负责组织排除通讯干扰,优先保障防汛、抗旱、抢险的通讯畅通。
县供电公司:负责所辖供电设施的安全度汛;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抗旱、救灾及灾后恢复的电力供应;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完成防汛抢险任务。
县消防大队、武警中队:组织参与抗洪抢险、营救受灾群众、转移物资、抗旱救灾等工作。
县防汛抗旱股:负责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负责按照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示,对全县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实施统一调控和调度,对全县中小型水库和重点小(二)型水库、河流实施统一监控和调度;组织协调对河流和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管理;编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城市防洪工作,参与其它自然灾害的抗灾救灾工作。
如遇重大洪涝、干旱灾害,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设立应急机构,各成员单位除履行各自职责外还必须服从应急机构的统一指挥安排。
物资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物资的储备和供应。
抢险应急组成部门: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和县消防大队等单位组成,职责及工作内容:
(1)调派武警和民兵迅速赶赴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2)解救、转移和疏散受困人员。
(3)抢救、运送重要物资。
(4)排除或控制其他危重险情、灾情。
(5)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帮助灾区人民恢复生产生活。
县人武部、预备役部队、武警中队、消防大队,根据汛情、旱情需要,参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支援地方的抢险救灾工作。
抢险应急组工作职责:
(1)抢险救灾组:县水务局、县人武部、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
职责:负责防汛抗旱应急工作的抢险救灾。
(2)后勤保障组: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经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气象局。
职责:负责防汛抗旱应急工作的后勤保障及社会稳定。
(3)调查评估组: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
职责:负责防汛抗旱应急工作的调查评估。
2.3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负责处理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在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履行应急职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州、县党委、政府领导对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负责与灾区抗灾救灾指挥部和县政府有关部门保持联系;负责落实24小时值班人员,收集、掌握和分析雨情、水情、灾情、险情及其变化情况,及时向上级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组织抗灾救灾新闻宣传报道,经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适时向社会发布灾情及抗灾救灾简报;根据险情情况,协调调用预备役、民兵、武警和县防汛抗旱抢险应急队。
2.4 组织体系
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防汛抗旱工作领导小组,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镇政府和相关站所、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乡镇水管站,由乡镇长任总指挥。
2.5 支撑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及有关部门、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水利局。乡镇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领导小组,由相应站所负责人组成,乡人民政府行政首长任指挥长。
2.6 其他防汛抗旱工作机构
水务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等,成立相应的防汛抗旱组织,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有防洪任务的重大水利水电工程及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各防汛抗旱指挥部(或机构、组织)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对水情雨情、工情、洪涝灾情、旱情等信息进行实时监测,掌握可能产生灾害的各种因素。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乡镇防汛部门要遵循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及时了解掌握并预测分析以下内容:
(1)水情信息:及时掌握雨情、水情实况和水文、气象预报信息。
(2)工情信息:当水情雨情达到某一数值时,要及时掌握水库和河道等防洪工程的运行和防守情况。
(3)灾情信息:掌握受灾地区的范围、发生时间、地点、对周边的建筑、交通和人口密度情况、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危害、事件可能达到的等级以及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
3.2 预警
3.2.1 洪水预警。根据江河水文预报、水库适时工情及洪水调度,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根据预案确定的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向社会发布。
3.2.2 山洪灾害预警。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落实值班巡逻制度。各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3 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落实预警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镇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防御洪水方案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天气变化情况,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并根据各种预报洪水情况,提出分区分段调度的具体措施。
(3)各类防御江河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3.3.3 防洪预案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城镇防洪预案、主要江河防洪预案、水库防洪预案。
3.3.4 抗旱预案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文气象部门、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报告,按照水旱灾害事件发展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经报请指挥长批准后,可以发布预警信息。
3.5 应急处置
3.5.1 信息报告
(1)突发水旱灾害信息报送以防汛值班系统为渠道。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他与突发水旱灾害发生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水旱灾害事件的责任主体。
(2)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3)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按照《双柏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预案》)规定的级别与本预案对应的响应级别和时限要求,及时向上级防汛办及当地政府报告相关信息。
3.5.2 信息内容
(1)气象水文信息:突发水旱灾害发生地的气象信息由气象部门进行监测预报,及时跟踪灾害性天气预报;水文信息由水文部门监测预报,及时提供江河洪水预报,分析洪水的演变过程。
(2)工情信息:
水库工程信息: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须加强对水库安全运行的管理,每日9时前向上级防汛部门汇报水库枢纽部位的运行情况及水情、雨情信息。当水库出现险情可能导致次生洪水灾害时,水库管理单位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置险情,及时向下游预警并将出现险情的时间、地点、部位、类别、发展趋势、可能产生的危害、抢护方案、处置措施等情况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特大、重大险情须2小时内报县防办,险情发展期间2小时一报,重要的险情发展变化情况及时上报。
堤防工程信息:当河道出现超警戒水位洪水时,河道管理单位及水文部门要及时向河道所在地防汛办报告,并及时跟踪堤防设施的运行情况,所在乡镇政府需增派人员巡堤查险,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可能决口时,堤防管理单位和乡镇防汛办应迅速组织抢险,及时向下游预警并将出现险情的时间、地点、部位、类别、发展趋势、可能产生的危害、抢护方案、处置措施等情况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对特大、重大险情须1小时内报县防办,险情发展期间2小时一报,重要的险情发展变化情况及时上报。
(3)洪涝灾情信息:受灾地区的范围、发生时间、地点、周边建筑、交通和人口密度情况、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危害、事件可能达到的等级以及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按照常规报表报送。对特大、重大险情须1小时内报县防办,险情发展期间2小时一报,重要的险情发展变化情况及时上报。
(4)旱情信息:干旱发生时间、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农林牧渔、农村人畜饮水、城镇供水、乡镇企业、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一般旱情信息按照常规报表报送,遇旱情急剧发展时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及时报送,对特大旱情一日一报,严重旱情5日一报。
3.5.3 先期处置
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水旱灾害事件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划定突发水旱灾害事件级别之前,由事发地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先期处置。
事发地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接报后要立即赶赴现场,迅速组织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可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 实施紧急疏散转移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的防汛抗旱抢险物资,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查实受灾情况。
(5)向受灾区域及周围发出避险警告和预警信息。
(6)对洪水灾害可能波及下游的,要及时向下游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8)按照受灾信息报送的要求,迅速将受灾情况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当地政府汇报。
应急响应
4.1 分级负责
(1)县内发生水旱灾害事件,由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按照以下规定分级负责处理。
(2)发生一般或轻度(Ⅳ级)水旱灾害事件,由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本级预案并负责处理,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做好配合,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需要做好指导协调。
(3)发生较大或中度(Ⅲ级)水旱灾害事件,事发地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迅速启动乡镇级预案进行处理。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做好配合,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协助指导,视情况启动县级预案。
(4)重大或严重(Ⅱ级)水旱灾害事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启动县级预案并负责处理,报请州防汛抗旱指挥部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协助指导。
(5)特别重大或特大(Ⅰ级)水旱灾害事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县级预案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由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做好配合,报请报请州指挥部启动州级预案并负责处理。
4.2 应急响应和应急行动
4.2.1 特别重大或严重(Ⅰ级)应急响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或严重级水旱灾害应急响应。
(1)县内连降暴雨,山洪冲毁主要公路、重点小(一)型水库、县城、集镇被山洪袭击;
(2)洪水造成楚双、妥鸡、妥安公路中断,72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3)受洪水威胁人数在40000人以上,因灾死亡15人以上;
(4)连续75天无降雨、农作物受旱面积在80000亩以上,饮水困难人口在90000人以上。
(5)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上。
4.2.2 特别重大或特大(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配合县人民政府进行先期处置。
(2)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长主持汇同县委、县政府领导、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会商,根据事件的类型,启动防洪(江河、水库、城市)、抗旱预案,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州委、州人民政府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率工作组赴一线进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指挥工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县防办做好洪水调度、险情、旱情分析并随时收集情况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通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并向州防办报告。
4.2.3 重大或严重(Ⅱ级)应急响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或严重级水旱灾害应急响应。
(1)县内连降大雨,山洪冲毁主要公路,重点小(一)型水库受洪水袭击、县城、集镇被山洪袭击;
(2)重点小(二)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3)洪水造成楚双、妥鸡、妥安公路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4)受洪水威胁人数在20000人以上、40000人以下,因灾死亡8人以上15人以下;
(5)连续50天无降雨、农作物受旱面积在40000亩以上80000亩以下,饮水困难人口在60000人以上90000人以下;
(6)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
4.2.4 重大或严重(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进行先期处置。
(2)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汇同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防指成员会商,根据事件的类型,启用防洪预案(江河、水库、城市)、抗旱预案,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率工作组赴一线进行指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县防办做好洪水调度、险情、旱情分析并随时收集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通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并向州防办报告。
4.2.5 较大或中度(Ⅲ级)应急响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或中度级水旱灾害应急响应。
(1)县内连续降雨,发生超标准洪水;
(2)一般小(一)型和重点小(二)型水库受洪水袭击,发生超设计标准洪水,一般小(二)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严重险情;
(3)受洪水威胁人数在10000人以上20000人以下,因灾死亡4人以上8人以下的洪涝灾害;
(4)连续30天无降雨、农作物受旱面积在20000亩以上40000亩以下,饮水困难人口在30000人以上60000人以下;
(5)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
4.2.6 较大或中度(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由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进行先期处置;
(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汇同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防指成员会商,启动《双柏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根据事件的类型,启用防洪预案(江河、水库、城市)、抗旱预案,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率相关部门奔赴一线进行指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县防办做好洪水调度、险情分析并随时收集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通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并向州防办报告。
4.2.7 一般或轻度(Ⅳ级)应急响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或轻度应急响应。
(1)县内连续降雨,发生超警戒洪水;
(2)一般小㈡型水库受洪水袭击发生超设计标准洪水,小坝塘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险情;
(3)受洪水威胁人数在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因灾发生死亡1人以上4人以下的洪涝灾害;
(4)连续20天无降雨、农作物受旱面积在10000亩以上20000亩以下,饮水困难人口在30000人以下;
(5)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4.2.8 一般或轻度(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事发地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本级预案。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应按属地为主的原则,现场组织防汛抗洪、抗旱工作,按照职责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组织工程管理单位强化查险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及灾情。
(2)县防办主任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派工作组、技术组,现场指导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并将情况报告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
4.3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3.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布防、巡查,必要时请求调动部队、武警参加重点工程的防守或抢险。
(2)当江河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气象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必要时报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防洪调度主要包括: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3.2 山洪灾害
(1)当发生山洪灾害后,当地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利、国土等有关站所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进一步恶化。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将灾害发展情况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汇报,由当地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配合国土资源局及时发出警报,对是否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故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或失踪,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5)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人员汇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及技术人员研究处理方案,尽快组织实施,避免发生次生灾害。
4.3.3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堤防决口、水库溃坝出现前期征兆时,工程管理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及时向县、乡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尽可能控制险情,为下游抢险应急转移赢得时间。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首先由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发出预警信息并及时向县防汛指挥部报告,其次是启动工程应急预案,要求相关单位无条件立即迅速落实,特别是组织受威胁地区群众转移,要尽可能减少损失。
(3)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调度有关水利工程,并明确行政、技术责任人。水库溃坝和水闸垮塌时全力采取措施延长溃坝、垮塌时间,为下游群众转移,减少损失赢得时间。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立即带领技术组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指导。
4.3.4 干旱灾害
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Ⅰ级)、严重(Ⅱ级)、中度(Ⅲ级)、轻度(Ⅳ级)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Ⅰ级)
强化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镇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及城镇供水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县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启动县抗旱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供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并将启动预案情况报州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Ⅱ级)
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启动县抗旱预案。并将启动预案情况报州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督促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及城乡供水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干旱(Ⅲ级)
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及城乡供水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适时启动县抗旱预案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注视水量供求变化,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和统一调度。
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4)轻度干旱(Ⅳ级)
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做好抗旱水源及城(镇)供水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4.4 指挥和调度
(1)出现水旱灾害事件后,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及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2)事发地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根据现场情况,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发生重大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处置水旱灾害事件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4.5 抢险救灾
(1)出现水旱灾害事件后,事发地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立即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并与相关部门联系。
(2)事发地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指挥决策。
(3)事发地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级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
4.6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各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抢险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和消毒药品,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保障自身安全。
(3)事发地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县人民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7 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乡镇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2)必要时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8 新闻报道
(1)新闻报道应遵循的原则: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为抗洪救灾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县级新闻单位公开报道的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应经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
4.9 应急结束
(1)当洪水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由县防汛抗旱指挥机部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协助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3)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协调当地通信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重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水库和病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实施方案,并由县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防汛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以民兵为主)、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武装部、武警部队、消防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调动。
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参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县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武警参加的,应通过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军队成员单位提出申请,由军队、武警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军队、武警可边行动边报告,县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申请调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内容: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2)抗旱队伍
在抗旱期间,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减灾工作。
应及时成立临时抗旱服务组织,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方面的服务。
5.2.3 供电保障。电力部门主要负责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
5.2.5 医疗保障。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帮助进行紧急救治、防疫工作。
5.2.6 治安保障。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警戒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资。当各乡镇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应及时进行补充储备,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集。
县防办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Ⅲ级)及其以上级别的洪水灾害受灾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补给,重点支持(Ⅲ级)及其以上级别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的应急需要。
抗旱物资、水源储备。干旱频繁发生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贮备一定数量的抗旱机具等物资。缺水的集镇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严重的需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2)物资调拨:县级防汛物资调拨程序: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申请,经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批准同意后,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向代储单位下达调令进行调拨。
5.2.8 资金保障。发生(Ⅲ级)及其以上级别的水旱灾害时,县财政部门应及时安排防汛抗旱、水毁修复补助费,用于补助遭受较大级以上水旱灾害的乡镇进行防汛抢险、抗旱及水利工程修复。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与防汛抗旱的责任。
(2)防汛抗旱期间,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搞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5.3 技术保障
(1)建设县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立全县防汛抗旱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实现重点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会信息的快速查询,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建立防汛抗旱技术组,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技术组指导防汛抗旱抢险应急工作。
5.4 宣传和培训
5.4.1 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主要河段及重点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事发地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发布汛情、旱情、动员社会公众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5.4.2 培训。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
善后处置
发生水旱灾害的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站所,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导下、汇同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善后工作
(1)民政、粮食部门负责灾民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灾民,作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负责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灾民的基本生活问题。
(2)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3)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储备的原则,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1)水利部门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救灾结束后,各乡镇防汛抗旱机构应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导下,针对抗灾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汛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附 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7.1.1 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2 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3 防御洪水预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预案经批准后,有关各乡镇和县级部门必须执行。各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必须根据防御洪水预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
7.1.4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7.1.5 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务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7.1.6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7.1.7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7.1.8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7.1.9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10 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7.1.11 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l%~40%。
7.1.12 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l%~7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7.1.13 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7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7.1.14 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7.1.15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在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7.1.16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7.1.17 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7.1.18 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7.1.19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县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乡镇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防办负责管理,报县政府批准备案,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预案结合我县水利工程现状、社会经济情况及城镇发展规划,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加以修订完善,使预案更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7.3 辅助预案
各类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水库防洪预案、城市抗旱预案、城市防洪预案、河流防洪预案、应急供水方案,经管理单位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后,作为上一级预案的支撑预案。
7.4 预案编制
各乡镇编制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同时报送县级有关部门。
7.5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处理水旱灾害事件信息准确、预警及时、部署周密、处置果断有力、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将联合县人事局进行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云南省防洪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6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7.7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批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