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制定。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道路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根据国家和省、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
(1)特别重大(I级),指在一个或几个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特别严重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
(2)重大(II级),指在省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或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特别严重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
(3)较大(III级),指在全州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
(4)一般(IV级),指在一个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等级标准,按照国家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及省、州对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制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在专项预案或其它文件中具体规定,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跨乡(镇)行政区划,或超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在本县范围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以及虽然发生在本县辖区外,但对我县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认真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我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专项应急预案19个,详见附件7.1。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4)各乡(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各乡(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分别制定,同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5)各村委会、社区及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措施和应急办法。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制定的应急预案。该预案由主办单位制定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其它各类专项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及形势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补充、完善。
2.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县人民政府成立双柏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作为我县常设的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县应急委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委分管领导和相关副县长担任,委员由县级有关部门、人武部负责同志担任。副县长按照工作分工和在县级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按照分工协助县政府领导处理有关工作。
2.2 办事机构
县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办”)。县应急办设在县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负责办理县应急委的日常事务,县应急办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县委办、县政府办副主任兼任。
县应急办的主要职责: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州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县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县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县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双柏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全县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理、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承担县应急委和州应急办交办的其它工作。
2.3 工作机构
县应急委领导全县各专门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指挥工作。县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县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2.4 乡(镇)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2.5 专家组
县人民政府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建设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和指挥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充分发挥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同时加强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
3.1 预测与预警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各相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预测预警系统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县应急办要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全县政府系统电子政务网、110、119指挥中心及相关网络资源,建立健全全县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1.2 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和IV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县应急委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涉及到跨行政区域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应报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1)报告的内容:
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2)报告的时限:
①发生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公共事件后,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事发后1小时以内将有关情况报县应急办,由县应急办在1.5小时以内向县应急委、州应急办和州级有关部门报告。
②发生重大(II级)或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按国家和省、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办法。
③初次报告不得晚于接报后2小时;阶段报告应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进程变化或上级要求随时上报;总体报告应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应急委和有关部门。
(3)其他要求:
①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告以政府值班系统为主渠道。县、乡(镇)人民政府的应急工作机构,各有关部门的监测机构,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主体。
②县应急办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县政府领导作出的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乡(镇)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③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国家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④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3.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县应急办,同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
3.2.3 应急响应
县辖区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启动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发生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由县、乡(镇)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并负责处理。
(2)发生较大(III级)、重大(II级)或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县人民政府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其它工作按国家和省、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理。
3.2.4 指挥与协调
本预案或有关专项预案启动后,由县应急委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乡(镇)、部门开展处置工作,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对应急行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组织协调有关乡(镇)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3)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4)协调有关乡(镇)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
(5)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6)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7)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8)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在县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需多个县级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组。
3.2.5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已经消除后,由发出预警信息或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的机关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指令,解除预警和应急措施,投入正常工作,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信息。
3.3 恢复与建设
3.3.1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相关部门在应急结束后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对需要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的人员及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同时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消除、单位和个人财产损失理赔等各项善后处理工作。
3.3.2 调查与评估
县级有关部门在应急结束后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事故等级和职责划分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3.3.3 恢复建设
恢复建设工作原则上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需要上级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和物资支持,并积极协调和争取上级的支持。
3.3.4 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救济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积极倡导和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各界及个人捐助。
县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按照职责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同时加强与县外红十字会等公益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非政府组织捐赠救助的款物。
3.4 信息发布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在突发公共事件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具体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人力保障
4.1.1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质量;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加强以村委会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4.1.2 公安(消防)、安监、地震、民政、国土、环保、卫计、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牵头做好相关应急队伍保障工作,高危行业、企业组建的抢险救援专业或预备应急队伍应积极配合。
4.1.3 县人武部、县公安消防大队、武警中队、民兵作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2 财力保障
4.2.1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的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乡(镇),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请求,县级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并积极争取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
4.2.2 突发公共事件安排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 物资保障
4.3.1 县发改局具体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经信局、县民政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等工作。
4.3.2 建立健全全县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提高和切实保证经济动员能力,确保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供应。
4.3.3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4.4 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 医疗卫生保障
4.5.1 县卫计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4.5.2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保障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前期各项准备工作,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同时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4.6.1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等部门负责牵头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4.6.2 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应急交通保障。
4.6.3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县交警部门负责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7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负责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4.8 人员防护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4.9 通信保障
4.9.1 县经信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对正在建或拟建专用通信网的单位,要及时沟通协商,明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中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协同运转。
4.9.2 结合全县电子政务建设,逐步建立全县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信息应用平台、法人单位信息应用平台、人口信息库、医疗卫生资源库、建筑档案库、危险品存放点地图库、专家信息库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信息资源库,并与各专项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4.10 社会动员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牵头做好社会动员保障工作。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可在本辖区范围内进行社会动员,组织和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和支持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
4.11 保险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要重视保险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积极参加事故保障。支持和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险业务。
4.12 紧急避险场所保障
4.12.1 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民政局等部门负责牵头做好紧急避险场所保障工作。
4.12.2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避险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避险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险人员的生活基本需要。
4.12.3 城市人口聚集区可以与公园、广场等市政公共设施和各类人防工程的建设和改造相结合,预留避险场所建设场地,完善紧急避险功能,增强应急避险能力;农村可结合本地地形、地貌特点,在方便生活并较为安全的地区开辟临时避险场所。
4.13 技术储备保障
县应急办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依托有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组建多形式、多层次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专家组,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提供支持和服务,专家组要认真分析各种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进行前瞻性研究和预测,对有关专业问题及时提出意见,为决策提供正确参考。
5.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县应急办会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县级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有重点适时组织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演习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理人员素质,增强应急处置的实践能力。演习场所、范围、要求、组织等内容应在演习演练前30天报县应急委审批和备案。
5.2 宣传和培训
县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通俗读本,并开展应急培训工作,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方面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乡(镇)人民政府要针对本地特点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和协调能力,努力做到业务精通、反应迅速,确保机构高效运转。
5.3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信息准确、预警及时、预案周密、处置有力、措施得当,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玩忽职守、麻痹大意、隐瞒实情、措施不当、工作不力,迟报、谎报、瞒报或漏报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双柏县人民政府制定,由双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制定或修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7.附件
7.1 双柏县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7.2 双柏县政府领导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标准
7.3 预案启动格式文本
附件:
双柏县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1)双柏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双柏县地震应急预案
(3)双柏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4)双柏县城市供水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5)双柏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6)双柏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7)双柏县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双柏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9)双柏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0)双柏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1)双柏县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12)双柏县城市防洪应急预案
(13)双柏县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14)双柏县处置传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5)双柏县重要商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6)双柏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7)双柏县饮用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8)双柏县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
(19)双柏县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双柏县政府领导赴现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标准
发生下列突发公共事件后,县政府领导可视情况或召开紧急会议,或派出工作组,或深入事发地现场协调指挥:
——自然灾害死亡人数在3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500万元以上;或者某一乡(镇)局部地区集中遭受毁灭性灾害,损失达300万元以上;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受灾,标准可酌情降低。
——事故灾难死亡人数在3人以上;或者造成中毒15人以上(其中有人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或者造成大面积环境严重污染。
——公共卫生事件造成人或者动物间发生特大传染病暴发或者流行;或者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2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人以上;或者重度放射损伤人数超过3人以上。
——社会安全事件影响局部地区政治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稳定;或者涉及敏感问题的事件。
——经县政府有关部门建议,或者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请求,需要县政府领导参加处置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
预案启动格式文本
标题:关于启动双柏县××××预案的请示
据××报告,××年××月××日××时许,××发生××事件。到目前为止,该事件已造成××人死亡,××人受伤,××人转移,并仍有可能危及××人的生命安全。
××年××月××日××时许,××发生××事件,……(简要介绍事件发生的经过)。
经同县应急办与××局(委、办)协商,建议启动双柏县××预案,成立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指导协调全县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县应急委主任由×××担任,副主任由×××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办公室主任由×××担任,具体工作由×××承担。
有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