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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索引号:sbxsjj1 -/2024-0911002 公文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4年09月11日 发布机构:双柏县市监局 文  号: 生效日期:

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4年第一批)

今年以来,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开展“铁拳”行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点监管、认真查找案源线索、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涉及食品、药品、化妆品、特种设备、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领域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具有典型的七件案件予以公布。

案例一:何某虚假宣传推销商品案

2023年12月20日,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何某经营的门店检查时,查获何某未经红蜻蜓(香港)集团有限公司许可和授权下,在店内外张贴“红蜻蜓(香港)集团有限公司大清仓、原价299-499元、现价69元/双”、“红蜻蜓(香港)集团有限公司大清仓、品牌皮靴、低价特卖、现价60元、低价1-3折”广告用语,假借该公司大清仓名义,对商品销售状况作虚假宣传销售“红蜻蜓”系列皮靴、旅游鞋、男女背包,欺骗消费者。何某虚假宣传销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何某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何某作罚款1000.00元的处罚。

案例二:双柏县某某包子店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馒头、包子案

2023年9月20日,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双柏县某某包子店进行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人员抽取加工食品白糖包和馒头各1Kg做为样品送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样品检测出该批次白糖包“糖精钠(以糖精钠计)”实测值为0.0131g/kg和馒头“糖精钠(以糖精钠计)”实测值为0.0173g/kg,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不得使用”,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钠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处理中发现双柏县某某包子店涉嫌加工白糖包和馒头中禁用“糖精钠(以糖精钠计)”食品添加剂,存在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犯罪嫌疑,将监督抽检线索移送双柏县公安局处理,双柏县公安局已立案侦查。

案例三:梁某某涉嫌销售假药案

2024年6月25日,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梁某某经营摊点商品质量检查中,查获梁某某销售“德国黑金刚”“虫草鹿鞭丸”、“虫草伟哥”、“金伟哥”、“风湿片”等15个品种46盒(袋)。梁某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假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梁某某销售“德国黑金刚”“虫草鹿鞭丸”、“虫草伟哥”、“金伟哥”、“风湿片”等15个品种46盒(袋)涉嫌销售的假药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4年6月28日,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梁某某涉嫌销售假药案件移送双柏县公安局处理,双柏县公安局已立案侦查。

案例四:双柏某某燃气公司使用未经检验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案

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19日期间,双柏某某燃气公司在未进行充装记录情况下,陆续对规格型号为YSP12未经监督检验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液化石油气钢瓶(出厂编号066230444109至066230444708号)603只和规格型号为YSP35.5未经监督检验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液化石油气钢瓶(出厂编号066230432367至066230433304号)937只充装液化石油气后配送到该燃气公司设于双柏县辖区内乡镇瓶装液化气供应站和楚雄市区两个门市销售给用户使用,致使用气户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存在安全隐患,危害用气户和社会公众人身、财产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其在2024年10月31日之前召回未经监督检验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液化石油气钢瓶,并对该公司作罚款50000.00元的处罚。

案例五:双柏某某商行销售侵犯“灭害灵”注册商标专用权杀虫气雾剂案

2024年5月30日,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和广东省中山凯中有限公司对双柏某某商行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商行柜台上销售“灭害灵”杀虫气雾剂28瓶,经广东省中山凯中有限公司鉴别,上述“灭害灵”杀虫气雾剂非广东省中山凯中有限公司生产,系假冒广东省中山凯中有限公司灭害灵®牌注册商标生产的侵犯“灭害灵”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该商行销售侵犯“灭害灵”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杀虫气雾剂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该商行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杀虫气雾剂28瓶(净含量:600毫升/瓶);二、没收违法所得200.00元;三、并处罚款400.00元。

案例六:双柏某某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4月29日,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双柏某某超市食品质量检查中,查获该超市柜台上销售超过保质期限“海天”酱油、“细细粒”益生菌复合果汁饮品等7个品种食品共计43袋(瓶、罐、把)。双柏某某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限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双柏某某超市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43袋(瓶、罐、把);二、并处罚款3000.00元。

案例七:双柏县某某便利店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2024年7月26日,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化妆品质量监督检查中,现场发现双柏县某某便利店柜台上销售的超过使用期限七个品种8瓶洗发露(乳)。双柏县某某便利店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双柏县某某便利店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超过使用期限七个品种8瓶洗发露(乳);二、并处罚款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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