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在开展市场监督检查中,查获以下单位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单位和产品名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8月7日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以下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现将未经备案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单位和产品名称予以公告:
经营单位:双柏县弘宇大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产品名称:“兴优”口腔含漱液(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吉械注准20222170021)、“兴优”海水鼻腔喷雾器(产品注册证编号:豫械注准20202140597)、“兴优”医用静脉曲张压缩袜(产品注册证编号:浙械注准20152090189)
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