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云南省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政策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规〔2025〕9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3〕29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4〕13号)等文件规定,在梳理总结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经验并借鉴其他地区评估机构管理经验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包含六章、三十六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综合考虑失能人员总体规模、评估行业发展实际、管理服务能力等,合理确定定点评估机构数量。
第二章定点评估机构确定,明确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可自愿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定点申请,定点评估机构的准入包括初步审核、综合审核、定点公示、协议签订、信息公布等步骤和流程。
第三章评估人员、评估标准、评估费及评估类型,明确建立评估服务费由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机制,失能等级评估服务费基金支付标准由统筹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评估类型包括初次评估、定期复评、状态变更评估、稽核复评和争议复评,明确了各类评估服务费承担主体。
第四章定点评估机构运行管理,定点评估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人员管理、评估档案管理、长期护理保险数据信息安全管理等制度。定点评估机构应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相关功能模块和长期护理保险信息业务编码,配合日常检查、接受监督检查等。
第五章监督管理,明确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组织对定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进行履约管理,发现违约的,按照服务协议及时处理;对定点评估机构开展绩效评价,考核结果与评估服务协议续签、服务费用支付等挂钩。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机构评估行为和协议履约情况等进行监督,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明确依托医疗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商业保险机构等实施评估的,参照本细则。
三执行时间
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