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林草) 罚决〔2025〕15号
被处罚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现住址: 户籍地址:
被处罚单位名称:双柏县XXXXX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323220151XXXXXX
法定代表人: 苏XX 职务: 双柏县XXXXXXXXX
单位地址 : 双柏县XX镇XX路52号
本机关对(你单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于2025 年 7 月22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19年11月建设的三个农村公益性公墓,办理林地使用审批后,在双柏县XX镇XX村委会新村村民小组阳岗沟箐山(横坐标:734101.683135 ,纵坐标:2702626.81002);在XX村委会韶XX山(横坐标:737009.066529 ,纵坐标:2708801.42482);在XX村委会小队旧村民小组干水塘岭岗(横坐标:2708801.42482 ,纵坐标:2700759.95721)(横坐标:2700759.95721,纵坐标:2700747.07888)(横坐标:2700747.07888 ,纵坐标:2700803.81193)三个地块,超出林地审批使用范围,违法使用林地用于公墓建设。经林业工程师现场进行勘测,在XX村委会新村村民小组阳岗沟箐山修建的卧龙山公益性公墓违法使用的林地面积为3116平方米,在XX村委会韶XX山修建的盘龙山公益性公墓违法使用的林地面积为774平方米,在XX村委会小队旧村民小组干水塘岭岗修建的永安山公益性公墓违法使用的林地面积为952平方米(其中62平方米双柏县自然资源局已作出行政处罚)。违法使用的林地面积合计4780平方米,森林类别为商品林,违法使用导致林地轻度损毁。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违法使用的林地现场图片、林权证复印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复印件及林业工程师出具的《林地检测结论书》等证据为证。2025 年 8 月 8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双林草 罚先告〔2025〕15号), 告知了(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R1.(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法使用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鉴于你单位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并在接受调查后主动对违法使用的林地进行植被恢复,对当事人处罚有(R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2025年8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 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5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