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林草)罚决〔2026〕1号
被处罚人姓名: 张XX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XX年XX月X日
身份证号码:53232219XXXXXXXXXXX工作单位:
现住址: 双柏县妥甸镇格邑村委会XXXXXXX
户籍地址: 双柏县妥甸镇格邑村委XXXXXXX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
本机关对你滥伐林木 的行为,于2026 年1月21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于2026年1月3日,经得林权所有人周XX同意,在双柏县妥甸镇丫口村委会温家村弯当地山,(101.61092398,24.60535656),未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树种砍伐滇油杉树9株。经林业工程师对你砍伐的树种、数量进行鉴定,你砍伐的树种为滇油杉树,立木蓄积1.9561立方米折合林木材积1.1737立方米。经双柏县发展和改革局对涉案木材价格进行认定,你砍伐的林木市场价格为:人民币肆佰壹拾元整(¥410.00元)。其行为属滥伐林木。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林权证复印件、林木采伐许可证复印件、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照片,当事人指认照片、林业工程师现场勘验鉴定后出具的《检尺记录表》、《林木鉴定意见书》,及双柏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为证。2026 年2月9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双(林草)罚告〔2026〕1号),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滥伐林木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 1 立方米以上不足 5 立方米或幼树 50 株以上不满 300 株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株数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 3 倍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张国顺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并在接受调查后主动补种树木,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2026年2月28日前原地补种滥伐株数2倍(9株×2倍)18株树木;
2.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410元×3倍)罚款123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贰佰叁拾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金库双柏县支库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 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6年2月25日
滇公网安备 5323220200012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