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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lcj/2026-00014 公文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6年04月07日 发布机构: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 文  号: 生效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林草)罚决〔2026〕3号

被处罚人姓名: 周XX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XX年XX月X日

身份证号码: 53232219XXXXXX0510 工作单位:  

现住址: 双柏县鄂嘉镇鄂嘉村委会核桃山村X号

户籍地址: 双柏县鄂嘉镇鄂嘉村委会核桃山村X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 责 人: 职务:

单位地址 :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自家山林内砍伐林木 的行为,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于2026 年3月2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6年1月,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山林权属自家所有的双柏县鄂嘉镇鄂嘉村委会核桃山村民小组大石房山(核桃山)(中心坐标:横坐标:101.211518,纵坐标:24.446073),砍伐林木。因砍伐的林木已灭失,经林业工程师对你砍伐林木现场遗留的伐桩进行鉴定,你砍伐的林木树种为野生核桃树,共计29株,立木蓄积为15.4027m³,折合木材材积6.161m³。经双柏县发展和改革局对涉案木材价格进行认定,你砍伐林木市场价格为:人民币壹仟伍佰肆拾元整(¥1540.00元)。其行为属滥伐林木。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证人图片、现场勘验图片、《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复印件、林业工程师出具的《林木伐桩检尺记录计算表》、《林木鉴定意见书》及双柏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为证。2026 年3 月20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双(林草)罚权告〔2026〕3号), 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 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R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自家山林内砍伐林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情节严重: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10立方米以上不足20 立方米或幼树500株以上不满1000株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 种滥伐株数 3 倍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属于首次违反林业法律、法规,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供述违法事实,并在接受调查后主动补种树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2026年4月30日前原地补种滥伐株数3倍(29株×3倍)87株树木;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四倍(1540.00元×4倍)罚款616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壹佰陆拾元整)。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 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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