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林草)罚决〔2026〕7号
被处罚人姓名: 杞XX 性别: 女 出生日期: 1978年1月11日
身份证号码: 532322XXXXXXXXXXXX 工作单位:
现住址: 双柏县鄂嘉镇旧丈村委会XXX村XX号
户籍地址: 双柏县鄂嘉镇旧丈村委会XXX村XX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的行为,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于2026 年3月5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6年2月23日,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在双柏县鄂嘉镇旧丈村委会麻赖山村红土坡头山(X:34420033,2713729;Y:34420082,2713642、X:34420155,2713519;Y:34420139,2713399、X:34420209,2713387;Y:34420228,2713406)违法使用林地开挖道路。经林业工程师现场进行勘测,在双柏县鄂嘉镇旧丈村委会麻赖山村红土坡头山开挖道路,违法使用的林地面积为672㎡(折合1.007亩),森林类别为国家公益林;违法使用导致林地轻度损毁。其行为属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现场指认图片、勘验检查图片、勘验检查笔录、《林权证复印件》、复印件及林业工程师出具的《林地检测结论书》等证据为证。2026 年3月24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双(林草)罚先告〔2026〕7号);《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双(林草)罚听权告〔2026〕7号), 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R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
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 的规定,鉴于当事人 ,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以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情节一般: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 1 亩以上 3 亩以下,或其他林地2亩以上5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1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和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双柏县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实施方案》第三条: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费用标准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2026年7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20元/㎡×672㎡×1倍)13440.00元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10元/㎡×672㎡×1倍) 6720.00元,两项合计:20160.00元(大写:贰万零壹佰陆拾元整)。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 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