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林草 )罚决〔2026〕9号
被处罚人姓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现住址:
户籍地址:
被处罚单位名称:双柏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32322MAXXXXXXXX
经营者: 王XX
职 务:
单位地址 :双柏县妥甸镇小村社区花箐村民小组XXXX双柏XXXXXXX
本机关对你单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于2026 年 3 月20 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6年1月,经得林权所有人同意,超出林地审批范围,在双柏县妥甸镇小村社区花箐村民小组烂面汤地山,(X:764981.532,Y2737523.722),修建施工便道,(X:765033.014,Y2737443.549)弃土,经林业工程师现场进行勘测,在双柏县妥甸镇小村社区花箐村民小组烂面汤地山修建施工便道,弃土违法使用的林地面积合计为2107㎡,森林类别为商品林,违法使用林地导致林地轻度损毁。其行为属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违法使用的林地现场图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集体林权流转合同原件,及相关林地使用权人,林木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云(2023)双柏县不动产权第0000524号复印件,及林业工程师出具的林地检测结论书等证据为证。2026年 4 月 2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双(林草) 罚先告〔2025〕13号),《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双(林草)罚权告〔2026〕9号), 告知了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鉴于你单位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并在接受调查后主动对违法使用的林地进行植被恢复,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情节一般: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 1 亩以上 3 亩以下,或其他林地2亩以上5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1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2026年7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商品林地恢复植被费用(2107㎡×10元/㎡)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2107㎡×10元/㎡)一倍的罚款共计:42140.00元(大写:肆万贰仟壹佰肆拾元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 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印章)
202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