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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lcj/2026-00021 公文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6年05月08日 发布机构: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 文  号: 生效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林草)罚决〔2026〕8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 李XX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XX年X月X日

身份证号码: 53232219XXXXXXXXXX

工作单位:

现住址:双柏县妥甸镇XX村委会XXX村XX号

户籍地址:双柏县妥甸镇XX村委会XXX村XX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的行为,于2026 年 4 月 1 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3年7月份,未办理猎捕证。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用放音器和扣子在和平村委会底马村外面河边的山林内捕捉画眉鸟三只,在家中饲养。于2024年6月18日,双柏县公安局联合双柏县公安局妥甸派出所民警在工作过程中发现,经双柏县公安局聘请的云南聚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三只画眉鸟鉴定为:噪鹛科噪鹛属画眉(学名:Garrulaxcanorus )。属国家“Ⅱ级保护动物”。涉案的价值为每只5000.00元(伍仟元整),三只合计为15000.00元(壹万伍仟元整)。其行为属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双柏县公安局制作的讯问笔录复印件、辨认笔录复印件、现场勘验笔录复印件、搜查笔录复印件、当事人现场辨认及现场勘验照片复印件、未办理《狩猎证证明》复印件、《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复印件、《狩猎的区域、时间是否属于禁猎区、禁猎期及猎捕工具和方法是否属于禁用工具和方法认定书》复印件、《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鉴定意见通知书》复印件、证人询问笔录复印件等证据为证。2026年4 月16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双(林草)罚先告〔2026〕8号), 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 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R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第二十三条: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承担;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专业机构有组织开展。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的规定,已构成违法。鉴于当事人属自首。在案后认罪认罚,猎捕的画眉鸟仅用于自己饲养,案发后主动上缴猎捕工具和非法猎捕的画眉鸟,画眉鸟由公安机关移交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作救助处理后已放生野外,对野生动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属初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有(R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猎获物(噪鹛科噪鹛属画眉三只);

2.没收猎捕工具(放音器两个、扣子7张、钢丝弹簧扣圈一个);

3.并处3000元罚款。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 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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