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林草 )罚决〔2026〕13号
被处罚人姓名: 谢XX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62年1X月XX日
身份证号码:532322196212XXXXXX 工作单位:
现住址:双柏县爱尼山乡六合村XXXXXXX0号户籍地址:双柏县爱尼山乡六合村XXXXXXX0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 职务:
单位地址 :
本机关对你擅自开垦林地,造成林地毁坏的行为,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于2026 年 4 月17 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5月,在山林权属自家所有的双柏县爱尼山乡六合村XXXXXXXXXXXX山,(横坐标: 454518.96,纵坐标2695521.17,图斑号532322LC00090),开垦林地种植茯苓,经林业工程师现场进行勘测,在双柏县爱尼山乡六合村委会杨梅树村民小组XXX山,开垦林地种植茯苓,违法使用的林地面积合计为750㎡,森林类别为商品林,经林业工程师和执法人员实地勘察,擅自开垦,造成林地轻度损毁。其行为属擅自开垦林地,造成林地毁坏。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违法使用的林地现场图片、林权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林权证复印件,及林业工程师出具的林地检测结论书等证据为证。2026年4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双(林草) 罚先告〔2026〕13号), 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擅自开垦林地,造成林地毁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已构成违法。鉴于你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并在接受调查后主动对违法使用的林地进行植被恢复,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情节一般: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毁坏林地(不含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不满 5 亩的,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不满 3 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2 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2026年6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 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印章)
202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