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林草)罚决〔2026〕16号
被处罚人姓名: 李XX 性别: 女 出生日期: 1988年8月27日
身份证号码: 53232219880827XXXX 工作单位:
现住址: 双柏县大麦地镇XX村委会XXX村四组3号
户籍地址: 双柏县大麦地镇XX村委会XXX村四组3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擅自开垦林地 的行为,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于2026 年4 月 12 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5年6月份,在双柏县大麦地镇峨足村委会顶告母村王拜都拉山(X:34489343;Y:2687106、图斑号532322LC01519)擅自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至今。经林业工程师现场进行勘测,在双柏县大麦地镇峨足村委会顶告母村王拜都拉山,擅自开垦的林地面积为1947㎡(折合2.92亩),森林类别为国家级公益林;违法使用导致林地轻度损毁。其行为属擅自开垦林地,造成林地毁坏。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现场指认图片、勘验检查图片、勘验检查笔录、《林权证复印件》及林业工程师出具的《林地检测结论书》等证据为证。2026 年4月30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双(林草)罚先告〔2026〕16号), 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R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擅自开垦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并在接受调查后主动对毁坏的林地进行植被恢复,对当事人处罚有(R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以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情节一般: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毁坏林地(不含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不满 5 亩的,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不满 3 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2 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责令限2026年8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 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