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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lcj/2026-00057 公文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6年06月04日 发布机构: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 文  号: 生效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林草 )罚决〔2026〕38号

被处罚人姓名: 罗XX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74年X月X日

身份证号码:532322197XXXXXX01X 

工作单位:  

现住址:双柏县妥甸镇丫口村委会XXXXX号

户籍地址:双柏县妥甸镇丫口村委会XXXXX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 

职务:

单位地址 :

本机关对你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于2026 年 4 月22 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于2025年6月,在山林权属自家所有的双柏县妥甸镇丫口村委会XXXXXXXXX后山,(横坐标: 460135,纵坐标460135,图斑号532322LC00768),扩建大路边坝,经林业工程师现场进行勘测,在双柏县妥甸镇丫口村委会XXXXXXXXX后山,扩建大路边坝,违法使用的林地面积合计为1238㎡,折合1.9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经林业工程师和执法人员实地勘察,违法使用林地导致林地轻度损毁。其行为属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违法使用的林地现场图片、身份证复印件、林权证复印件,及林业工程师出具的林地检测结论书等证据为证。2026年5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双(林草) 罚先告〔2026〕38号), 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鉴于你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并在接受调查后主动对违法使用的林地进行植被恢复,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情节轻微: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 1 亩以下,或其他林

地 1 亩以上不足 2 亩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1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2026年8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 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印章)

202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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