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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lcj/2026-00060 公文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6年06月08日 发布机构: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 文  号: 生效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林草) 罚决〔2026〕12号

被处罚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现住址: 

户籍地址:

被处罚单位名称:云南XXXX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刘 X 

职务:

单位地址 :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束河街道XX路XX号金茂雪山语留园X栋

本机关对(你单位)你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于2026 年 4 月11日立案调查,违法使用的林地面积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于2026年5月6日将案件线索移送双柏县公安局,经双柏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审核后,该线索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将该案件线索退回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依法处理,并于2026年5月11日出具《关于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移送双柏县公安局的云南XXXX劳务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件线索不予刑事立案的说明》,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于2026年5月12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单位)你公司承建的双柏县白玉村250MW光伏项目光伏场区工程施工标段五建设项目,于2024年10月开始,在双柏县大庄镇干海资村委会干海资上村一组张家山(X:2740254.844Y、485184.989;X:2740298.403Y、485461.515;X:2740210.257、Y:485827.807;X:2739885.983、Y:485676.737;X:2739877.928

、Y:485676.716;X:2739610.463、Y:485833.932;X:)二组张家山(X:2739796.755、Y:484662.64;X:2739594.073、Y:484702.258;X:2739417.204、Y:484265.104)、大团山X:2739972.98、Y:484689.162;三组大水井山X:2739413.28、Y:

485255.354、大团山X:2739448.935、Y:484962.282,大庄社区小湾子村大黑阱山(X:2739212.856、Y:483929.805;X:2738991.715、Y:483719.712;X:2738985.782、Y:483631.291;X:2738943.211;Y:483325.645),大庄社区大庄一组大团山(X:2736652.039、Y:482290.375;X:2736681.021;Y:482477.661),大庄社区大庄文武厂田春河山(X:2734982.299、Y:483468.664;X:2734988.937、Y:483473.301;X:2735550.646、Y:484903.49)、武行树山(X:2735026.363、Y:485146.321;X:2735078.875、Y:485436.34;X:2735506.53、Y:484677.363,大庄社区黑普村小坟山(X:2737238.108、Y:482226.516;X:2737385.52、Y:

482767.88),柏子村村委会田房箐村(房后山、房对门山)(X:2738072.1、Y:

481892.493;X:2738191.807、Y:482052.408;X:2738696.016、Y:482426.366;X:2737584.425、Y:480936.544;X:2737666.662、Y:481067.671;X:2737751.655、Y:481281.537;X:2737751.667、Y:481396.328;X:2737768.887、Y:481441.473;X:2737775.017、Y:481473.824;X:2737844.198、Y:481699.491;X:2737977.364、Y:481775.18;X:2736952.747、Y:481103.483;X:2736750.81、Y:481561.071;X:2736753.94、Y:481578.091;X:2736856.448、Y:481728.823;X:2736921.484、Y:481779.584;X:2737128.195、Y:481879.28;X:2737630.313、Y:482083.725;X:2737262.351、Y:482067.162;X:2737286.191、Y:482144.596),柏子村村委会玉尺郎村大滩山(X:2738463.171、Y:479651.246;X:2738428.409、Y:479679.52;X:2738581.958、Y:480804.318;X:2738647.59、Y:481002.598、;X:2738239.536、Y:481166.718;X:2738228.532、Y:481165.671;X:2738220.8、Y:481181.371;X:2738210.672、Y:479389.54)房后山(X:2738293.209、Y:479380.755;X:2738287.121、Y:479372.509;X:2738172.434、Y:479257.545;X:2738101.74、Y:479740.58;X:2738375.129、Y:480294.839)、狼火坝山X:2738302.158、Y:481678.822、房子后山X:2738284.797、Y:480493.583,柏子村村委会罗扣村对门山(X:2739705.026、Y:481652.07;X:2739541.031、Y:481568.937;X:2739832.277、Y:481218.709)、望天哨山X:2739846.785、Y:

481178.272、房后山(X:2739668.247、Y:481294.597;X:2739401.535、Y:480802.708;X:2739382.101、Y:480927.799;X:2739350.621、Y:481021.008;X:2739263.47、Y:481239.889)、向阳山(X:2740212.057、Y:480780.028;X:2740084.556、Y:480281.138;X:2740086.176、Y:480294.279)、燕子窝山X:2739409.359、Y:480461.154,柏子村村委会柏子村大团山(X:2739761.111、Y:483184.354;X:2739749.225、Y:483195.936;X:2739642.933、Y:483217.568;X:2739552.994、Y:483675.539;X:2739497.641、Y:483843.037违法使用林地修建箱变基础81个,在大庄社区黑普村忌天山(起点X:17787122、Y:2738230;止点X:17786254、Y:2738166)和柏子村村委会柏子村房后山(起点X:17786205、Y:2741593;止点X:17786335、Y:2742168)违法使用林地修建施工便道2条。经林业工程师现场进行勘测,修建箱变基础违法使用的林地面积为2807㎡(折合4.21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违法使用造成林地严重毁坏;修建施工便道违法使用的林地面积为20604㎡(折合30.9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违法使用的林地还具备恢复林业生产和植被条件,两项违法使用林地面积共计为23411㎡(折合35.1亩)。其行为属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违法使用的林地现场图片、《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及林权类材料复印件、《委托租赁协议》复印件、《林地租赁合同》复印件、林业工程师出具的《林地检测结论书》及双柏县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移送双柏县公安局的云南XXXX劳务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件线索不予刑事立案的说明》等证据为证。2026 年 5 月 20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双(林草 )罚权告〔2026〕12号), 告知了(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R1.(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你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违法。鉴于云南XXXX劳务有限公司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并在接受调查后主动对违法使用的林地进行植被恢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情节严重: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 3 亩以上 5 亩以下的,或其他林地 5 亩以上 10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2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2026年8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具备恢复林业生产和植被条件的林地恢复植被所需费用2倍(10元/㎡×20604㎡×2倍)的罚款412080.00元;处严重损毁林地恢复植被所需费用2倍(10元/㎡×2807㎡×2倍)的罚款56140.00元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20元/㎡×2807㎡×2倍)的罚款112280.00元。两项合计:580500.00元(大写:伍拾捌万零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 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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