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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lcj/2026-00080 公文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6年06月24日 发布机构: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 文  号: 生效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林草)罚决〔2026〕66号

被处罚人姓名: 费XX

性别:男

出生日期: 1968年X月X日  

身份证号码:53232219680X0X00XX

工作单位:   

现住址:双柏县妥甸镇羊桥村委会XXX村XX号

户籍地址:双柏县妥甸镇羊桥村委会XXX村XX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

本机关对你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行为,于2026年5 月21 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2025年10月19日,在禁猎区、禁猎期,未取得《狩猎证》,使用严禁使用的猎捕工具,在双柏县妥甸镇羊桥村委会XXX村XX号房子旁边非法猎捕1只绿翅金鸠、1只黑胸鸫,1只珠颈斑鸠.经委托的云南聚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费XX猎捕的1只绿翅金鸠、1只黑胸鸫,1只珠颈斑鸠,属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经济价值:3只合计900.00元。费XX非法猎捕1只绿翅金鸠、1只黑胸鸫,1只珠颈斑鸠的行为属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双柏县人民检察院随案移交的刑事侦查当事人费XX在双柏县公安局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询问笔录。费XX的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鉴定意见告知书等证据为证。2026 年 6 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双 林草罚先告〔2026〕66号), 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于 年 月 日 向本机关提出□陈述 申辩□听证要求。你辩称: ,本机认为, ,故你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 、第一款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的规定, 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积极配合调查, 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行为,情节轻微,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或有猎获物、价值不足 1000 元,且属于首次违反林业草原法律、法规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 10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非法猎捕的1只绿翅金鸠死体、1只黑胸鸫死体,1只珠颈斑鸠死体;

2、没收伸缩杆弹弓2把,塑料手柄弹弓1把,钢珠3.6千克,铁夹2个;

3、并处1100.00(大写壹仟壹佰元整)罚款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指定银行国家金库双柏县支库(账号: )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 https://xzfy.moj.gov.cn 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 向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印章)

2026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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